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预防职业病的主要措施)
资讯
2023-11-19
496
1. 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预防职业病的主要措施?
职业病预防需要采取措施:
1.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认识。各级政府应将职业病预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标准。要制定规划,有计划地改善职工的生产工作环境和条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国家应保障其权益不受侵害。
2.认真做好前期预防工作。工作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必须进行职业危害评价,并向有关部门提交预评价报告,提出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理措施。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使用。
3.国家对存在放射性及高毒、致畸、致癌、致突变等因素的工作场所实行特殊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
4.生产、经营、进口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必须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卫生防护和应急措施等内容。生产、经营、进口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等原材料的,除提供中文说明书外,产品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新原材料应当附有由取得相应资格的技术机构出具的毒性鉴定报告书。
5.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职业危害档案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定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必须建立健康监护制度,记录其职业病接触史和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同时,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调离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岗位也要进行离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
6.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教育制度,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健康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备、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7.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2. 职业病能避免吗?
加强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的基础知识。对健康有特殊要的有用工单位必须对作业人员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在进行作业,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和建立健康档案。
1.头部防护用品:用于保护头部、防撞击、挤 压的护具、塑料安全帽、橡胶矿工安全帽、玻璃钢安全帽、防寒安全帽、 竹编安全帽。
2. 呼吸器官防护类:预防尘肺和职业中毒等职 业病的重要措施分为防尘、防毒和供氧三类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自救器、空气呼吸器。
3.眼、面防护类:用于保护认得眼、面部,防止异物、紫外线、电磁辐射、酸碱溶液的伤害;焊接护目镜和面具炉窖护目镜和面具、防冲击眼护具、防微波眼镜防X射线眼镜、防化学(酸碱)眼罩、防尘眼镜等。
4.听觉器官防护类:降低噪声保护听力的有效措施:耳塞、耳罩、 防噪声帽等,防护类 保护作业人员免受作业环境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因素的伤害阻燃防护服。
5.防静电工作服:防酸工作服、带电作业屏蔽服、防X射线工作服、防寒服、防水服、防微波服潜水服、防尘服 。
6.手防护服用于保护手臂免受各种伤害:耐酸碱手套、绝缘手套、焊工手套、防X射线手套、耐高温防火手套及各种套袖。
7.足防护类用于保护足部免受各种伤害:防砸安全鞋、耐高温鞋、绝缘鞋、防静电鞋、耐油鞋、防水鞋、防穿刺鞋防坠落类 用于保护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
8.安全带:围杆作业安全带,悬挂安全带,攀登安全带安全网:平网和立网。
9.护肤类:用于裸露皮肤保护,这类产品主要有护肤膏和洗涤剂,护肤膏用于劳动的全过程,洗涤剂用于皮肤受污染后的使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
一、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救治措施等内容。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是劳动者实现职业卫生知情权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充分告知职业病危害,劳动者才真正享有知青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拥有职业病危害的信息不对等。用人单位处于强势、主动;劳动者处于弱势、被动地位。
二、应当配置:报警装置(安全性、有效性的维护)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洗眼器、喷淋装置应急撤离通道防护设备、应急救援实施个人防护用品的维护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撤除或者停止使用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运输、储存工作人员佩带个人计量剂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检测、评价专人负责,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按规定检测、评价、建档、公布、报告资质认证采取措施治理超标点。
禁止职业病危害转移对转移方作出禁止性的规定: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对接受方作出禁止性规定: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三、提供设备时因告知危害告知生产、经营、转让、赠送设备时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安全操作维护注意事项材料管理材料包括: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方式:生产、经营、转让、赠送、储存、首次使用、首次进口中文说明书、中文警示说明、毒性鉴定材料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命令禁止的设备和材料不得向劳动者、卫生监督部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隐瞒所采用的工艺、技术和材料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内容。
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治用品工资待遇、岗位待遇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负责人培训(各级负责人)劳动者培训(上岗前、定期)专业培训。四、相关法律知识操作规程防护用品使用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辩识职业健康监护:上岗前、定期、离岗、应急检查体检项目、周期按规定进行检查结果如实告诉劳动者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体检机构资质按规范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存,并如实、无偿向劳动者提供,并在复印件签章职业禁忌证,调离未进行离岗前检查不得接触或终止劳动合同。
3. 公司应该怎么处理?
员工职业病按照工伤方式处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患职业病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享受工伤待遇。在接受医疗期间,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公司如果未缴纳工伤保险,则由公司自行承担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 职业病检查须在离岗后多长时间提出?
是在离岗前进行健康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也可以离岗时即进行健康体检(办理离岗手续前或解除劳动合同前),有关标准如下:
一、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4.6.7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4.8.3 按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GBZ 188安排离岗时的劳动者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劳动者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厂工作。
4.8.6 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离岗前,用人单位应无偿为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检查的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4.8.8 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劳动者离岗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5. 如何做好职业卫生健康的自我防护工作?
一、积极配合卫生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是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关键所在。
二、大力推进生产工艺改革。一是改革工艺条件。采用低毒或无毒原料,代替高毒或有毒原料,努力开发无毒无害的新型原料。二是进行设备改造。逐步改造和更换敞开式、不安全、污染重的陈旧设备,努力实现密闭化作业,减少毒物危害;对噪声、振动较大的鼓风机、空压机、球磨机,砂磨机、冲床等设备,可采取吸声、隔声、减振、使用防噪用品或建立隔离操作间等防噪减振措施,降低噪声、振动的危害;建立设备定期检修和维护保养制度,加强设备的检查和维护,防止设备的跑、冒、滴、漏现象,确保设备安全完好、正常运行。
三、加强生产场所通风净化。
(一)从事粉尘作业的岗位,如配料、轧片、树脂投料等,必须设置通风防尘装置,保持完好有效,降低生产性粉尘对人体的危害。
(二)对敞开式或密闭不良的岗位及设备,如硝基稀料及成品包装,溶剂和漆浆贮槽、调缸等采取强制性的抽、排风装置,降低作业场所的易燃,有毒气体浓度,确保操作者的安全和健康。
(三)涂料生产中其他生产现场,也应加强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以降低毒物浓度和防暑降温。
四、切实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一)加强个人防护是保障操作者职业安全健康的重要措施。个人防护用品包括用防护口罩、防毒面具、防护眼镜、手套、围裙及胶鞋等。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极为重要,特别在抢修设备等操作时。对于容易经皮肤吸收的毒物,或者接触接触强酸、强碱类化学品,要注意皮肤的防护。一切防护用具,必须注重它的实际效果,使用后要加强清洗和保管。自觉养成工作后洗澡,不在生产场所进食、吸烟、喝水等良好的卫生习惯,以防误食毒物,造成中毒。
(二)进入容器、设备等有限空间内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有关规定操作,防止人员中毒。
(三)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和建立健康监护档案:新工人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这种体检一方面可以及早发现是否有职业禁忌症,例如,患有哮喘的病人,不宜人事接触刺激性气体的操作;另一方面,这是一种基础健康资料,便于今后观察,做好保健工作。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组织在岗定期体检,对查出不适于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应及时调离或调换工作;对查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时处理。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健康检查资料要做到一人一档。
五、加强职业病防治的管理
(一)在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建设项目时,要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把住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关”,即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二)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有毒有害物质的贮存、运输、使用、领取的管理工作,防止毒物的泄漏、扩散和遗失。
(三)加强生产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及管理工作,随时掌握危害物质浓度变化,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坚持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提高广大职工职业病防护知识和自觉防护意识。
6. 职业病检查规定是多久检查一次?
职业病检查的规定因国家和地区以及特定行业而异,因此没有固定的时间表。一般来说,对于那些可能接触到高风险职业病的行业,例如煤矿、化工、金属加工、制造等,职业病检查会更加频繁。
1.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在劳工法和职业健康法规比较严格的地方,雇主可能需要每个季度、半年或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检查。
2.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在工作场所的粉尘或化学物质浓度显著升高时,可能需要进行更频繁的检查。此外,如果员工感到身体不适,例如出现头痛、呼吸困难或其他与工作环境有关的症状,他们可能需要立即接受检查。
请注意,这些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行业和个人情况而变化。如果你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你咨询当地的职业安全和健康机构或相关的法律顾问。
7. 我国职业病的防治方针是什么?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拓展资料
第一,预防为主。职业病防治工作应该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企业应该加强对工作场所的环境监测,及时发现和排除危害源。同时,也要强化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教育,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主动采取措施防范职业病。
第二,科学管理。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职业病防治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预案,配备专业职业病防治人员,并建立职业病防治档案。同时,要加强工作场所的卫生管理,保证工作环境的卫生和清洁。
第三,综合防治。职业病防治工作要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包括工程控制、工艺控制、个人防护和体检监测等。企业应该根据不同职业危害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治。
第四,依法管理。职业病防治工作要依法管理,企业应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处,加强执法监管。
本站涵盖的内容、图片、视频等数据系网络收集,部分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邮箱:ynstorm@foxmail.com 谢谢支持!
1. 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预防职业病的主要措施?
职业病预防需要采取措施:
1.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认识。各级政府应将职业病预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标准。要制定规划,有计划地改善职工的生产工作环境和条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国家应保障其权益不受侵害。
2.认真做好前期预防工作。工作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必须进行职业危害评价,并向有关部门提交预评价报告,提出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理措施。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使用。
3.国家对存在放射性及高毒、致畸、致癌、致突变等因素的工作场所实行特殊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
4.生产、经营、进口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必须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卫生防护和应急措施等内容。生产、经营、进口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等原材料的,除提供中文说明书外,产品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新原材料应当附有由取得相应资格的技术机构出具的毒性鉴定报告书。
5.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职业危害档案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定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必须建立健康监护制度,记录其职业病接触史和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同时,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调离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岗位也要进行离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
6.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教育制度,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健康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备、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7.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2. 职业病能避免吗?
加强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的基础知识。对健康有特殊要的有用工单位必须对作业人员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在进行作业,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和建立健康档案。
1.头部防护用品:用于保护头部、防撞击、挤 压的护具、塑料安全帽、橡胶矿工安全帽、玻璃钢安全帽、防寒安全帽、 竹编安全帽。
2. 呼吸器官防护类:预防尘肺和职业中毒等职 业病的重要措施分为防尘、防毒和供氧三类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自救器、空气呼吸器。
3.眼、面防护类:用于保护认得眼、面部,防止异物、紫外线、电磁辐射、酸碱溶液的伤害;焊接护目镜和面具炉窖护目镜和面具、防冲击眼护具、防微波眼镜防X射线眼镜、防化学(酸碱)眼罩、防尘眼镜等。
4.听觉器官防护类:降低噪声保护听力的有效措施:耳塞、耳罩、 防噪声帽等,防护类 保护作业人员免受作业环境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因素的伤害阻燃防护服。
5.防静电工作服:防酸工作服、带电作业屏蔽服、防X射线工作服、防寒服、防水服、防微波服潜水服、防尘服 。
6.手防护服用于保护手臂免受各种伤害:耐酸碱手套、绝缘手套、焊工手套、防X射线手套、耐高温防火手套及各种套袖。
7.足防护类用于保护足部免受各种伤害:防砸安全鞋、耐高温鞋、绝缘鞋、防静电鞋、耐油鞋、防水鞋、防穿刺鞋防坠落类 用于保护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
8.安全带:围杆作业安全带,悬挂安全带,攀登安全带安全网:平网和立网。
9.护肤类:用于裸露皮肤保护,这类产品主要有护肤膏和洗涤剂,护肤膏用于劳动的全过程,洗涤剂用于皮肤受污染后的使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
一、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救治措施等内容。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是劳动者实现职业卫生知情权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充分告知职业病危害,劳动者才真正享有知青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拥有职业病危害的信息不对等。用人单位处于强势、主动;劳动者处于弱势、被动地位。
二、应当配置:报警装置(安全性、有效性的维护)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洗眼器、喷淋装置应急撤离通道防护设备、应急救援实施个人防护用品的维护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撤除或者停止使用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运输、储存工作人员佩带个人计量剂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检测、评价专人负责,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按规定检测、评价、建档、公布、报告资质认证采取措施治理超标点。
禁止职业病危害转移对转移方作出禁止性的规定: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对接受方作出禁止性规定: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三、提供设备时因告知危害告知生产、经营、转让、赠送设备时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安全操作维护注意事项材料管理材料包括: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方式:生产、经营、转让、赠送、储存、首次使用、首次进口中文说明书、中文警示说明、毒性鉴定材料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命令禁止的设备和材料不得向劳动者、卫生监督部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隐瞒所采用的工艺、技术和材料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内容。
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治用品工资待遇、岗位待遇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负责人培训(各级负责人)劳动者培训(上岗前、定期)专业培训。四、相关法律知识操作规程防护用品使用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辩识职业健康监护:上岗前、定期、离岗、应急检查体检项目、周期按规定进行检查结果如实告诉劳动者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体检机构资质按规范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存,并如实、无偿向劳动者提供,并在复印件签章职业禁忌证,调离未进行离岗前检查不得接触或终止劳动合同。
3. 公司应该怎么处理?
员工职业病按照工伤方式处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患职业病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享受工伤待遇。在接受医疗期间,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公司如果未缴纳工伤保险,则由公司自行承担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 职业病检查须在离岗后多长时间提出?
是在离岗前进行健康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也可以离岗时即进行健康体检(办理离岗手续前或解除劳动合同前),有关标准如下:
一、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4.6.7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4.8.3 按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GBZ 188安排离岗时的劳动者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劳动者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厂工作。
4.8.6 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离岗前,用人单位应无偿为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检查的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4.8.8 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劳动者离岗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5. 如何做好职业卫生健康的自我防护工作?
一、积极配合卫生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是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关键所在。
二、大力推进生产工艺改革。一是改革工艺条件。采用低毒或无毒原料,代替高毒或有毒原料,努力开发无毒无害的新型原料。二是进行设备改造。逐步改造和更换敞开式、不安全、污染重的陈旧设备,努力实现密闭化作业,减少毒物危害;对噪声、振动较大的鼓风机、空压机、球磨机,砂磨机、冲床等设备,可采取吸声、隔声、减振、使用防噪用品或建立隔离操作间等防噪减振措施,降低噪声、振动的危害;建立设备定期检修和维护保养制度,加强设备的检查和维护,防止设备的跑、冒、滴、漏现象,确保设备安全完好、正常运行。
三、加强生产场所通风净化。
(一)从事粉尘作业的岗位,如配料、轧片、树脂投料等,必须设置通风防尘装置,保持完好有效,降低生产性粉尘对人体的危害。
(二)对敞开式或密闭不良的岗位及设备,如硝基稀料及成品包装,溶剂和漆浆贮槽、调缸等采取强制性的抽、排风装置,降低作业场所的易燃,有毒气体浓度,确保操作者的安全和健康。
(三)涂料生产中其他生产现场,也应加强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以降低毒物浓度和防暑降温。
四、切实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一)加强个人防护是保障操作者职业安全健康的重要措施。个人防护用品包括用防护口罩、防毒面具、防护眼镜、手套、围裙及胶鞋等。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极为重要,特别在抢修设备等操作时。对于容易经皮肤吸收的毒物,或者接触接触强酸、强碱类化学品,要注意皮肤的防护。一切防护用具,必须注重它的实际效果,使用后要加强清洗和保管。自觉养成工作后洗澡,不在生产场所进食、吸烟、喝水等良好的卫生习惯,以防误食毒物,造成中毒。
(二)进入容器、设备等有限空间内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有关规定操作,防止人员中毒。
(三)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和建立健康监护档案:新工人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这种体检一方面可以及早发现是否有职业禁忌症,例如,患有哮喘的病人,不宜人事接触刺激性气体的操作;另一方面,这是一种基础健康资料,便于今后观察,做好保健工作。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组织在岗定期体检,对查出不适于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应及时调离或调换工作;对查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时处理。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健康检查资料要做到一人一档。
五、加强职业病防治的管理
(一)在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建设项目时,要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把住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关”,即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二)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有毒有害物质的贮存、运输、使用、领取的管理工作,防止毒物的泄漏、扩散和遗失。
(三)加强生产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及管理工作,随时掌握危害物质浓度变化,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坚持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提高广大职工职业病防护知识和自觉防护意识。
6. 职业病检查规定是多久检查一次?
职业病检查的规定因国家和地区以及特定行业而异,因此没有固定的时间表。一般来说,对于那些可能接触到高风险职业病的行业,例如煤矿、化工、金属加工、制造等,职业病检查会更加频繁。
1.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在劳工法和职业健康法规比较严格的地方,雇主可能需要每个季度、半年或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检查。
2.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在工作场所的粉尘或化学物质浓度显著升高时,可能需要进行更频繁的检查。此外,如果员工感到身体不适,例如出现头痛、呼吸困难或其他与工作环境有关的症状,他们可能需要立即接受检查。
请注意,这些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行业和个人情况而变化。如果你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你咨询当地的职业安全和健康机构或相关的法律顾问。
7. 我国职业病的防治方针是什么?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拓展资料
第一,预防为主。职业病防治工作应该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企业应该加强对工作场所的环境监测,及时发现和排除危害源。同时,也要强化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教育,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主动采取措施防范职业病。
第二,科学管理。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职业病防治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预案,配备专业职业病防治人员,并建立职业病防治档案。同时,要加强工作场所的卫生管理,保证工作环境的卫生和清洁。
第三,综合防治。职业病防治工作要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包括工程控制、工艺控制、个人防护和体检监测等。企业应该根据不同职业危害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治。
第四,依法管理。职业病防治工作要依法管理,企业应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处,加强执法监管。
本站涵盖的内容、图片、视频等数据系网络收集,部分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邮箱:ynstorm@foxmail.com 谢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