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补习班(怎么看待父亲不法侵害亲生女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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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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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湾补习班,怎么看待父亲不法侵害亲生女4年?
你到底是父亲还是恶魔说起我们的高中生活,豆蔻年华,青葱岁月,应该是爱情的偷偷萌芽,背着老师和父母尝着禁果,体会即将成年的美好,搞着那些在朋友班级四处流传的地下恋情。但是17岁的丽丽(化名)却过着如同地狱一般的生活。
事发时间,11月23日,成都商报记者从双流法院获悉,一起由共青团申请撤销孩子父亲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在双流法院开庭宣判。据了解,这是自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实施以来,成都市首例依据该法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目前,孩子唯一的监护人是母亲。
向自己最信任的人倾述却换来沉默和指责今年17岁的丽丽(化名)是一名在读的高中学生,一场噩梦却伴随了她四年,直到今年2月父亲的入狱,才换来了她的宁静。
丽丽生活在一个普通家庭,和父母生活在农村,父母靠务农维持生计,平时生活平静。可这一切从她13岁上初中时起便因为父亲的异样打破了。据丽丽回忆,父亲李贵(化名)在她13岁时就总是表现出异样举动,常常对她进行不法侵害,丽丽发现后,就和母亲说起了此事,母亲质问李贵,但李贵没有承认也没有否认,母亲顾忌外人看法,又害怕和李贵离婚没有生活费,就没有报警。日复一日,父亲李贵的举动让丽丽感到很害怕,她又找到机会告诉了奶奶,可奶奶却说是丽丽自己的问题,还骂了她。
将心比心,在人生的一个美好时节,却有了这样的遭遇,丽丽也许每晚都会躲在被窝里偷偷的流泪,也可能会担惊受怕,害怕房间的门在夜深的时候被推开,害怕自己的遭遇被同学们发现,因此而变得自卑,变得孤僻,变得不敢与同龄人交流。在母亲的沉默和奶奶的指责中,丽丽默默的流下眼泪,无数次的问,为什么?为什么?是我做错了吗?为什么啊!
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身虽为人父,心却是歹毒。希望丽丽能够走出阴影,重新开始新的生活2. 能推荐几部适合五六年纪的小孩看的?
家里有个上小六的小学生,真是陪他阅片无数。他学的剑桥少儿英语。小三开始学的,之前一直用的青少版的教材,今年换成普通的了。
他学英语期间为了练习他英语口音,和灌耳音。会给他放原音的英语动画和电影。
他喜欢的电影太多了!先说说我感觉对他练习英语比较有用的动画吧!
我首推的不是电影,电影单部时间长,一般只有假期才能看。推部动画吧,一集20来分钟,借着让他放松一下的名义,每天让他看一集,保持长期持续性!
效果也是比较好的!动画毕竟是面对儿童的,小朋友很快能喜欢其中的故事,主动学习。动画中高频反复出现的一些英文单词或俚语句子,学的快,能根据动画明白单词或句子的应用场景,日常也能应用的比较好。
01首推《飞哥与小佛》— 迪士尼出品的动画,之前CCTV少儿频道也播过(不过是配音版)
总共四季,对了不适合低年级的孩子,10岁+可能更适合看,明白其意,才能喜欢。动画也很有意思。
“别低估孩子异想天开的力量,这也许就是发明的原动力— 飞哥与小佛”
每集的主要剧情是飞哥与小佛两个兄弟在暑假天天“惹是生非”:造过山车、去太空旅游、发明畅销玩具…… 另一大亮点就是这部动画秉承了迪士尼一贯的风格,可以说是每一集都有一首或多首歌曲。其中当然不乏好听的,例如《carpe diem》、《gitchee gitchee goo》、《S.I.M.P.》《summer》、《summer belongs to you》、《what might have been》…… (我家小屁孩经常在家扯这嗓子唱几句,以此让我确定了他确实没什么音乐细胞,o(╥﹏╥)o)
记得要按顺序从前看到后,因为存在一些前后关联的剧情。
02网飞出品的(网飞出品必属精品)《希尔达》— 这个是今年教他英语的老师推荐的
确实很好看,每一帧都可以做一张壁纸。就算不学英语,也推荐给高年级的小学生看,提高孩子的审美!
动画内容也很棒!无所畏惧的女孩子冒险的故事!只要勇敢世界就会为你转动!
如果是女孩子的话,一定要给她看!
动画内容融合了北欧的神话故事,学语言不仅仅只是片面的记忆,也要明白语言背后的文化,这样才能更深入的理解。
儿童电影的精品基本上被皮克斯和迪士尼包揽了,所以大厂的出品没什么说的,让孩子自己挑喜欢的就行了!说几部一定要看的!小学低年级的可以看国配!高年级的学英语看原音字幕版!
今年皮克斯的《玩具总动员4》终于上映了,从第一部到现在有20多年了,时间好快!
第一部讲友情,第二部讲玩具的意义,第三部讲成长,第四部讲爱情与独立。
胡迪决定留下来陪牧羊女,他对小主人的使命已经完成了!感觉有可能第四季是玩具系列的最后一季。希望还能有下一季,可以迟点说再见!
玩具总动员1
玩具总动员2
玩具总动员3
玩具总动员4
还有《机器人总动员》— 很多家长一定看过,你还记得那个被遗忘在地球的机器人吗!
《疯狂动物城》— 给孩子翻看政治的启蒙课。peace of love。
《寻梦环游记》— 如何面对死亡
《飞屋环游记》— 关于爱情 关于梦想
《怪兽电力公司》《怪兽大学》— 怪兽大学是怪兽电力公司的前传
《无敌破环王1/2》《超能陆战队》《料理鼠王》《马达加斯加1/2/3》
《冰川时代》……太多了……
把漫威忘了,我家小屁孩最近就很吃超级英雄这一套,假期娱乐就是漫威全家桶!
3. 河南一学校组织学生「徒步自费观看满江红」?
作为老师,坚决支持学校组织这样的活动。学习不是只在课堂上,不只是读书写字。如果这样简单的一个活动,还会引起关注和争议,说明我们的教育不正常太久了。
不要说组织看电影,就是组织得当措施完备,远足拉练,甚至野外住宿,都不为过。学工、学农、社区服务,社会实践都应该开展。
我们的教育,不应是升学教育,而应该是生命教育。
组织这样一个活动,学校这请示那汇报,提心吊胆,让真正做教育的人,身心疲惫。
我们上小学时,学校组织看电影,每次都徒步往返多少里地。
记得我们东邻居国,有个地方,中小学生每年有个活动,爬一个大黑山,每年都有孩子受伤,甚至死亡,但这个活动一直没有停止。
当教育走出教室,接轨社会,不再成为热点。
尊重孩子的身心发展,关注一生的成长,才是教育。
4. 如何做到了三个男人一台戏?
陈武康和苏威嘉,一位是颜值身材俱佳的帅哥,一位是体态圆滚可爱的胖子,他们相识二十多年,是学长和学弟,是好朋友和好伙伴,也是台湾第一支全男现代舞团“骉舞剧场”的创始人。
林怀民看过他们演出,觉得他们更像是在玩,在游戏,“没有人这样跳舞。像马,这个纯男性组成的团队兼具文雅与粗狂,让你会心而笑,让你兴奋大叫!”
苏威嘉、陈武康、周书毅
8月初,骉舞剧场将带着《自由步:身体的众生相》登陆上海上剧场,连演两场。不过这一回,是三个男人一台戏。
《自由步》是苏威嘉2013年发起的十年编舞计划。“身体的众生相”作为其中一个篇章,由周书毅、陈武康依次登台,带来六段各具特色的独舞,在限制中寻找自由,探索身体的各种可能性。
三个男人怎么搭一台戏
从外形上看,你很难想象体态圆滚的苏威嘉是编导,甚至是从小学芭蕾起家的专业舞者。
和很多孩子一样,他学舞也是为了圆妈妈的舞蹈梦。一开始他挺抗拒,一方面芭蕾舞衣很黏、很不舒服,另一方面,补习班里都是女生,他总是被欺负被孤立的那一个,在学校他也根本不敢承认他在学跳舞,因为会被笑是娘娘腔。
直到上了初中遇到好老师,他才觉得跳舞有意思,渐渐爱上芭蕾。不过,他的身型却成了他在舞蹈之路上最大的困扰。从小到大,他都不是舞蹈美学里标准的、好看的样子,虽然有技术、技巧、能力,但因为身形总会遇到很多挫折。
一直以来,苏威嘉都不太能接受自己胖胖的样子,直到2009年,在陈武康的牵线下,他开始与美国现代芭蕾大师Eliot Feld工作,刷新了他对自我身体的认知。没想到,正是因为他胖,给他带来了这个工作机会。
Eliot Feld对陈武康说:“(苏威嘉)有一个王子的灵魂住在不符合他的身体里面。”这对他来说是很大的激励,也让他意识到,他或许应该要“喜欢自己的样子”。同时他也发现,每一个人的身形都有美妙之处,舞者们千锤百炼,对于究竟有什么东西藏在他们的身体里,他非常好奇。
那时候苏威嘉已经29岁。在那之前,他看过很多大师的作品,也会兴奋,但第一次看舞蹈看到哭,是在Eliot Feld的作品里。看着陈武康跳Eliot Feld的舞,光是看那具身体,他就红了眼眶,至今还记得那份感动。
“有时候节目单会写很多,试图诠释很多东西,但那时候我英文不好,我听不懂,没有受到任何文字的干扰,那一次的观舞经验完全来自我自己的勇气,我自己赋予它联想,被他的举手投足感动了。”
从那之后,苏威嘉开始想要编出一个身体,而这个身体能带给他当年的那份悸动。也因此在2013年,他给自己设了十年编舞计划《自由步》,游戏规则是编舞与舞者工作,给舞者身体各种限制,在限制中寻找自由,探索身体的多重样貌和可能性。
《自由步》每推出一个版本都会有副标题,2017年的副标题就是“身体的众生相”。作品由六段独舞构成,周书毅、陈武康依次登场,各跳三段,两人的身体语言和表现力大相径庭。
碰撞时,苏威嘉会给一些方向和示范。更重要的是,他可以看到两个千锤百炼的的身体不断在他面前表演,每次排练都像在看一场演出,而且他还有一个“特权”——可以选择他想要看到的,决定要多长,或是删除不想要看到的。
“这就好像是两个米其林三星主厨在你面前,你可以点选你想要吃的东西,他们都会为你办到。”苏威嘉是编舞,同时也是第一个观众,他的眼睛决定了观众接下来会看到什么,“我挑选出了我觉得最美妙的、最完美的部分。”
陈武康
“武康平时是很大喇喇的爷们,可他动起来非常细腻,书毅非常敏锐,心思很细,但动起来像火山爆发。”
陈武康快40岁,周书毅36岁,苏威嘉认为,无论是心智还是表演经验,两人都到了最黄金、最成熟的阶段,他不无遗憾地感慨,“我也是表演者,但他们的身体是我此生无法达到的一个境界。”也因此他强烈呼吁大家,“一定要来看他们两个跳舞!”
《自由步》是一个很依靠舞者能力的系列作品。2013年以来,苏威嘉连续推出了四五个作品,今年下半年,他想做一版全是叔叔阿姨的《自由步》,从银发族身上寻找身体的可能性。
“千万不要可怜我们”
舞评人习惯将苏威嘉、陈武康、周书毅称为台湾舞坛“三剑客”,三人的缘分可以追溯到台湾艺术大学时期。
“小时候我喜欢跳芭蕾,但当我看到武康跳舞,我就觉得遇到‘绊脚石’了。只要有他在,我没办法成为王子,因为他跳的非常好。”
苏威嘉回忆,学校里没有男老师,陈武康会像老师一样,无私地和学弟们分享技术、表演和创作经验。苏威嘉和周书毅则是在高雄一个芭蕾舞团认识的,台上的周书毅非常惹眼,年纪轻轻就已经很红了。
一直以来,三人对舞蹈始终保持着热情,也在持续做作品,既然这么要好,为什么不做一个舞团?2004年,骉舞剧场应运而生。几个大男生在台北皇冠小剧场低矮的地下表演空间首次亮相,从此为台湾舞坛竖起一道男性风景,并因此拥有一群死忠的舞迷。
作为创始人,陈武康和苏威嘉是骉舞剧场最稳定的基石,周书毅则来去自如,全随心意。舞团平均每年推出一两部大作品,外加片段式小品,至今积累了20来个作品。舞团有三位专职舞者,其他舞者则采用项目的方式合作。
对苏威嘉来说,编舞最难的是,不是每一次都能端出让自己非常满意的作品,也不是每一次做出来的成品都能让自己回味无穷。因为难,所以痛苦,但这也是编舞令他着迷的地方,“当你编出一个回味无穷的段落,你会想一看再看,甚至不想和观众分享,只想留给自己看。”
周书毅
编舞难,现代舞团的生存更难,昙花一现是常事,然而苏威嘉和陈武康心态很健康,并不因为难,就坚持不下去了。
“我和武康都是遇到喜欢的事情先冲了再说的人。国外有些编舞可能有大房、豪车,有很好的物质生活,但大部分其实没那么好。这一条路是我自己选的,所以我不应该抱怨,应该是幸福的,因为至少我还可以选择,还可以继续做下去。”
苏威嘉由此想到云门舞集,即便是台湾地区知名度最高、规模最大的舞团,也会遇到经营上的困难,“你往上比当然不够,但往下比,你就觉得自己过得很好,有蛮多老师、前辈、朋友在支持我们,不见得是金钱,还有心灵或人力。”
“只要你有在继续做,只要你不是用敷衍的方式在耕耘舞蹈,我就很钦佩。”谈及和他们一样年轻的编舞家,苏威嘉说,虽然大家都在嚷嚷环境不好,但还是有不少年轻人前仆后继,投身舞蹈事业。
最让他佩服的还是林怀民,“我们现处的时代跟以前没法比,以前更艰辛更困难,林老师都走过来了,走过来之外,他还帮环境、帮后辈制造了更幸福的可能性,比如很多补助的来源、很多机会,他会去讲,于是就有了,进步了。林老师照顾的不只有云门舞集,而是所有舞蹈人。”
苏威嘉笑说,他们也遇到过一些长辈,很喜欢表演艺术并希望支持年轻艺术家,理由是年轻艺术家过得很辛苦,好像有一餐没一餐,“其实不是!所以我最近都会跟人讲,千万不要可怜我们!因为这是我们自己选的,我们很幸福,如果你喜欢,你就带朋友来看演出,这是给我们最大的支持。”
他希望观众勇敢地走进剧场看演出、看身体,用自己的想法和感受,去接受一些陌生的、无法解读的事情,然后写下属于自己的故事、诗、短文、想象,什么都可以。舞蹈如果有一千种编舞的方式,欣赏舞蹈的方式是不是应该要有成千上万种呢?对他来说,这是最珍贵的。
文章来源于 :澎湃新闻网
5. 自媒体复制粘贴别人的文章犯法吗?
感谢邀请!“犯法”一词在民间一般视为触犯了刑法需要追究刑法责任。但是法律人士一般视为违法和犯罪两层意思,我们讲违反了包含民法的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称为“违法”。而犯罪特指触犯刑法,所以这个问题的“犯法”一词要看提问者的到底是想表达什么含义?这个问题本身不算太严谨!下面简单聊一聊自媒体复制粘贴别人文章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我们复制他人的文章用于学习,最有可能造成违法的是侵害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中国对著作权有专门的法律条文,属于民商法类,名字就叫《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百度查阅,下面我摘录了一小段总则定义部分,(著作权法是有关获得、行使和保护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法律。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
一、享有著作权的主体主要是作者,也可以是除作者之外的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的作品。需要指出的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必须是自己创作的,不是抄袭别人的;(二)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范围内的创作;(三)必须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四)必须是不属于依法禁止出版、传播和作品。
三、著作权的内容主要是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如发表权、署名权、广播权、放映权等。同时,著作权人也应尽一定的义务,即对其权利作了适当的限制。 )
所以,在这里又涉及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别人的文章是否具有著作权?第二个问题是粘贴复制的定义,是“抄袭”还是“合理使用”的界定。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范围,“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属于法定的“合理使用”,不能算抄袭。这里的关键是对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只能适当引用,如果自己的作品基本或大部分是从他人的作品中拿来的,就算抄袭。2.有些作品雷同,能否说后者是抄袭前者的?这涉及著作权法的独创性必须有别于专利法的新颖性的问题。专利法的新颖性具有前所未有性和强烈的排他性,著作权法的独创性就不具备这点,只要作品是自己创作的,就具有独创性,且不排斥他人再创作同样的作品。突尼斯样板版权法在第一条的注释中特别指出了这点:作品的独创性是问题关键所在,但应当注意不要将独创性与新颖性相混淆。因此,对雷同的作品要作具体分析,雷同不一定是抄袭,如两位摄影者先后在同一角度拍摄泰山的日出,拍摄的照片会有雷同之处,但两位摄影者对摄影作品都是独自创作的,互相之间并不存在抄袭,这样的雷同就不能说是抄袭。至于有些人将别人的作品稍加改头换面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这种雷同应算抄袭。
通过这一系列的可能性确定了自媒体人确实对别人的文章造成侵权后,到这里又涉及的一个法律知识点,《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可能光是条文大家看不太懂,下民我摘录了中国人大网对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法律释义: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合理使用著作权的规定。
原著作权法也是在第二十二条对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作了限制性规定,本次修改在原条文的基础上作了部分修改。本条规定的权利限制,指的是在一定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即合理使用。
各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都有规定。例如,美国在版权法第一百零七条中规定:在任何特定情况下,确定对一部作品的使用是否是合理使用,要考虑的因素应当包括:(1)要看有关使用行为的目的,即看是否为商业目的而使用;(2)要看享有版权的作品的性质,不同类型作品的版权利用形式不同,合理与否的界限也不同,比如,仅复制一份有版权的文章,可能被视为合理使用,按照其他人独创建筑物再造一座建筑物,就不能被视为合理使用;(3)要看所使用的作品中,被使用部分与整个作品的比例是否适当,比例失当则不能视为合理;(4)要看有关的使用行为对作品潜在的市场价值有无重大不利影响,有这种影响,就不能算合理。又如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判断标准是:一是利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是否为商业目的或者非营利教育目的;二是著作物的性质;三是所利用部分在全部著作物中所占的比例;四是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的影响。
根据本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日常生活中,个人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况很多,比如,为提高自己的外语水平而翻译他人的作品。为培养自己的技能而临摹他人的书法、绘画。为自我娱乐而歌唱、弹奏他人的音乐作品。为丰富自己的文化生活而转录录音带、录像带。由于个人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况极为普遍,利用作品的范围又相当广泛,因此,要求每个人在每次使用他人作品时均要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是不可能做到的,也是不合理的。因为,第一,个人使用要付酬,很难执行;第二,个人使用还要著作权人许可,作品就难以被利用、被传播,创作活动本身也就失去意义了。因此,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都把在某种情况下个人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列入合理使用的范围。例如,意大利版权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读者可为个人使用而通过手抄或其他不适于流通或公开传播的方式,复制单一作品或其中部分。俄罗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不向作者付酬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以满足个人需要。日本著作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作为著作权标的的著作物,为了供个人或家庭以及与此同类的有限范围内使用时,使用者可以进行复制。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三)规定,为学术研究复制他人著作,专供自己使用者,经注明原著作的出处,不以侵害著作权论。供个人使用,不营利,就可以自由使用他人作品,不须著作权人同意。不支付报酬,不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或者出处。
我国著作权法也不例外,在本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符合这项规定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使用作品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不能用于出版、营业性表演,制作发行录音录像带,在电台、电视台播放,展览、摄制电影、电视等。第二,使用的作品是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如果作品尚未公之于众,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即使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而使用作品,也不能认为是合理使用。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在自己的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是指将别人的作品作为自己作品的根据,以创造新作品,说明新观点。对原作品进行引用,在文字作品中极为常见。比如,为对他人著作进行评论,而摘引一段原书的文字,在其他创作形式中,也有引用他人作品的情况。比如为介绍某人的书法、绘画,在电视片中播放他的几幅书法、绘画作品。由于引用他人作品,对某些作品的创作来说是必须的,不引用,新作中的某些问题就难以说清,甚至新作难以产生,因此,许多国家及国际公约对这种合理使用都有规定。例如,《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从一部合法公之于众的作品中摘出引文,包括以报刊提要形式引用报纸期刊的文章,只要符合合理使用,在为达到目的的正当需要范围内,就属合法。第三项规定,前面各款提到的摘引和使用应说明出处,如原出处有作者姓名,也应同时说明。德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引用)规定,在目的规定的范围内允许复制、传播和公开再现:(1)为说明内容而在独立的科学著作中采用已出版的单独的著作;(2)在独立的语言著作中引用已发表的著作物的片段;(3)在独立的音乐著作物中引用已出版的音乐著作物的片段。意大利版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为评论、论述或教育的目的,可以在符合上述目的的限度内,摘录、引用或复制一部分作品的片段或部分章节,但不得与该作品的经济使用权相竞争。日本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已发表的著作物可以引用,但引用必须符合公正的惯例,在报道、评论、研究上的引用,其目的也必须限于正当的范围。这种引用须明确表示作品的出处。匈牙利作者权法第十七条(一)规定,允许个人在指明作品出处和作者姓名的情况下,引用一部已出版的作品中的某些部分,只要引用的程度与使用引证的作品的特点和目的相称,而且引证忠实于原作。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二)规定,以节录方式引用他人著作,供自己著作之参证注释者,经注明原著作出处,不以侵害他人著作权论。这些规定,可供人们研究引用他人作品的适度量时参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引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第一,引用的目的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第二,引用的比例必须适当。一般说来,引用不应当比评论、介绍或者说明还长。第三,引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第四,引用他人的作品,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时事新闻是人们了解国家大事、世界大事的重要途径,为了全面报道发生在国内外的时事新闻,我们的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不可避免地要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节目几乎每天都要广播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工人日报、解放军报等报纸刊登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新闻内容。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为报道我国申办奥运会成功的消息,引用张艺谋摄制的申奥宣传片中的几个景头等。但怎样引用他人的作品才称得上是合理使用呢?著作权法在本条中规定了四个条件:第一,引用作品的目的是为了报道时事新闻;第二,引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第三,引用他人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出处,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四,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为报道时事新闻而不可避免地引用。第四个条件是这次修改著作权法新增加的。这一修改主要是要与国际公约的规定取得一致。《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规定是“为报道目的正当需要范围内予以复制和公之于众”。
这种情形的合理使用也是国际通行之立法例。例如,《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十条之二第二项规定,在用摄影或电影手段,或通过广播或对公众有线传播报道时事新闻时,在事件过程中看到或听到的文学艺术作品在为报道目的正当需要范围内予以复制和公之于众的条件,由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法律规定。日本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通过摄影、电影、广播或者其他方法报道时事事件时,对构成该事件的著作物或在该事件过程中所见、所闻的著作物,出于报道目的、在正当的范围内,可以进行复制并可在报道该事件时使用,但应注明出处。匈牙利作者权法第十九条(一)规定:只要注明出处,允许复制包含事实和消息的通讯报道。允许使用公开会议和公开讲演的内容,但是出版讲演的汇编应取得作者同意。该条(2)规定:允许报纸、期刊、广播、电视在指明作者出处和作者姓名的情况下,复制有新闻价值的经济性和政治性文章,只要最先发表的这些文章来排除此类复制。第二十条(一)规定,在新闻纪录片中,以及在广播和电视新闻节目中,可以传播与时事有关的作品,其传播程度应与传播的场合相称,在此种使用的情况下,无须指出作者姓名。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一般说来,时事性文章是为了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某一时期或者某一重大事件的方针、政策而创作的。这种文章时事性强,政策性强,目的性强。这些文章通常需要以多种不同的宣传渠道,使之更广泛深入的传播。因此,著作权法将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时事性文章,纳入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为了防止滥用这项规定,1990年著作权法将这种合理使用限制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著作权法修正案即将“社论、评论员文章”修改为“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这一修改更加完善和明确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也和国际条约的规定相一致。《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将此项合理使用的范围仅仅限制在涉及“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这次修改著作权法还按《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规定,增加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时事性文章,不得刊登、播放的内容。《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十条之二第一项对本项合理使用的具体规定是:“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法律得允许通过报刊、广播或对公众有线传播,复制发表在报纸、期刊上的讨论经济、政治或宗教的时事性文章,或具有同样性质的已经广播的作品,但以对这种复制、广播或有线传播并未明确予以保留的为限。然而,均应明确说明出处;对违反这一义务的法律责任由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法律确定。”国外多数国家著作权法也是这样规定的,例如,意大利版权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报刊上发表的有关经济、政治或宗教时事的文章,除非明确保留转载权,其他报刊可以自由转载,电台可以自由广播,但应指明原报刊出版日期和刊号;文章署名的,还应指明作者姓名。德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一)规定,单篇的广播评论和报纸文章、其他只报道时事的新闻纸上发表的单篇文章如果涉及政治、经济、宗教时事并没有保留权利的声明,则允许在其他类似报纸、新闻纸上复制与传播或公开再现这类评论和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公众集会,是指为一定目的在公共场所(如广场、体育场)举行的集会。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本身具有公开宣传的性质,刊登或播放这些讲话,是扩大它的影响和宣传范围,因此,著作权法在本条中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有些时候,作者出于历史、政治或其他原因不愿将其讲话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刊登或者播放,那么,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就要尊重作者的意愿,不得刊登或播放。这一规定是符合《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该公约第二条之二规定:“公开发表的讲课、演说或其他同类性质的作品,如为新报道的目的有此需要,在什么条件下可由报刊登载,进行广播或向公众传播,以及以第十一条之二第一款的方式公开传播,属于本同盟各成员国国内立法的范围。”这一规定也和国外其他国家的规定相一致,例如,意大利版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集会或其他公开场合发表的政治或行政性演说,可在报刊上自由转载或进行广播,但应指明出处、作者姓名、演说日期和地点。德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1)规定,允许1.在报刊或其他以报道时事为主的新闻纸上复制和传播在公共集会或广播中发表的有关时事的讲演以及公开再现这类讲演。2.复制、传播和公开再现在国家、地区或宗教组织的公开磋商中发表的讲演。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学校的课堂教学是一种传授知识的活动;科学研究是在总结、吸取前人经验或者知识的基础上,用科学方法探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活动。这两项活动都离不开对知识的积累和探求。知识本身是人们在改造世界的实践中所积累的认识和经验的总和。学习知识和创造知识离不开对已有作品的利用,限制这种利用,就会阻碍整个民族文化水平的提高,阻碍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此,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以及国际条约都把为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的目的而少量复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纳入合理使用的范围。例如,《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以及成员国之间现有或将要签订的特别协议得规定,可以合法地通过出版物、无线电广播或录音录像使用文学艺术作品作为教学的解说的权利,只要是在为达到目的的正当需要范围内使用,并符合合理使用。第三项规定,前面各款提到的摘引和使用应说明出处,如原出处有作者姓名,也应同时说明。日本十分重视教育和人才的培养,在著作权法中用四个条文阐述为教学目的而对作品的合理使用。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学校教育目的,在认定的必要限度内,可在教学用书中登载已发表的著作物。第三十四条规定学校教育节目的广播。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关的复制。第三十六条规定作为试题的复制。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一)规定,节选他人著作,以编辑“教育部”审定之教科书者,经注明原著作出处者,不以侵害他人著作权论。我国著作权法也在本条中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翻译或者少量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出版发行。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是,第一,本项中所讲的“课堂教学”一词是有严格限制的,考研辅导班、托福、GRE培训班等以营利为目的的教学不属于“课堂教学”。第二,“少量复制”,一般说来,不应超出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的需要。第三,翻译可以是已有作品的一部分,也可以是全部。译多译少,根据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的需要而定。第四,翻译或者少量复制的目的是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使用,不能用于出版发行。第五,翻译或者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军事机关。国家机关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况很多,例如,立法机关为制定法律,复印或者摘编某些法学论文。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为办案需要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等。行政机关为行政管理的需要复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方面的资料。军事机关为演习、作战复制地图等等。国家机关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是为了研究问题,制定政策,实施管理,即是为了执行公务,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如果国家机关使用他人作品并非公务活动的需要,比如要出版一本《计划生育论文选编》的图书,那么就要取得著作权人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另外,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例如,某人民法院为审判的需要,只需复制著作权人汇编作品中的一篇文章就可以查清事实,就不能复制若干篇文章,否则就不是合理使用。为防止滥用这一规定,既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也保证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的需要,著作权法修正案对1990年著作权法规定的“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修改为“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对国家机关使用他人已经发表作品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国外有些国家也对这种合理使用作了规定,如德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法院、仲裁法院或公安机关的诉讼程序的使用,允许制造或证人制造著作的单个复制物。法院及公安机关为司法及公安目的,可以复制或让人复制肖像。在与复制相同的条件下,允许将著作物传播、公开展览或公开再现。”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复制作品的情况很多,比如,图书馆复印、影印某些图书;档案馆将某些历史资料用缩微技术制成胶片存留;纪念馆将某人的手稿、日记摄制成照片展览;博物馆将某些历史照片翻拍后陈列;美术馆水印绘画作品等等。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复制他人作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属于合理使用:第一,复制他人作品的目的是为了陈列或者保存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收藏着现代乃至古代各式作品,这些作品中,有的因年代久远已陈旧、破损,有的是绝版图书或仅有一份真迹。人类文明的发展要求我们很好地保存历代优秀的、有意义的作品。因此,著作权法将为保存或者陈列版本需要复制他人作品纳入合理使用范围。第二,复制的作品必须是本馆收藏的,不能允许其他馆复制本馆所收藏的作品,也不能去复制其他馆所收藏的作品。国外著作权法也有这种规定,例如日本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公众以提供使用为目的的图书馆和政令规定的其他设施,在下列场合,作为非营利性事业可以从图书馆等的图书、记录或其他资料复制著作物:(1)应图书馆等的使用者的请求,为供其调查研究用,可提供已发表著作物的部分复制品,并限于一人一份。(2)为保存图书馆资料的需要。(3)应其他图书馆等的请求,提供因绝版或与此同类理由,而一般难于到手的图书馆的复制品。意大利版权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图书馆可为读者个人使用或本馆服务业务,自由影印馆藏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免费表演,指非营业性的演出。比如,学校、企业等为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党的生日等组织本校学生、教师或者企业职工进行的演出。免费演出主要是为了丰富和活跃基层的文化生活,表演者并没有因此获得收入,因此,免费表演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构成合理使用必须符合如下条件:第一,免费演出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如果作品没有发表,即使演出是免费的,也要经著作权人许可。第二,免费向公众表演时,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并且不得任意修改、歪曲、篡改作品。第三,免费表演应当是既不能向公众(听众或观众)收取费用,也不能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如果由组织演出的单位付费给表演者费用,该演出虽然没有售票,但也不是免费表演。为进一步明确什么是免费表演,著作权法修正案在1990年著作权法规定的“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基础上增加规定:“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免费表演”不包括某些文艺团体和演员为赞助大型体育比赛,为扶助残疾人等所进行的义务演出。因为义务演出要向公众收费,这些费用,既包括演员的演出费,也包括作品的使用费。义务演出只不过是演员把自己应得的演出费奉献给有关单位或个人,义演收入中还要拿出一部分向作者付酬,如经作者同意,也可奉献给有关单位或个人。
关于表演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各国规定的不太一样。日本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且不收取听众或者观众的费用(指不以任何名义收取提供或出示著作物的对价报酬)时,可以公开上演、演奏、口述或上映已发表的著作物。但是,该上演、演奏、口述或上映向表演者或口述者付酬时,则不在此限。而美国规定,只有在宗教场合表演宗教性质的作品或者为盲人或者其他残疾人(如聋哑人)表演他们通过正常途径无法欣赏的作品才是合理使用,在其他情况下,即使是非商业性表演,也必须事先通知版权人或在版权局履行一定手续。我国著作权法的这一规定,是在借鉴国外有关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作出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主要指设置在广场、街道、路口、公园、旅游风景点及建筑物上的绘画、雕塑,书法等。比如,人民英雄纪念碑的碑刻及四周的浮雕;北京工人体育场四周的人物雕像;音乐学院教学楼墙体上的壁画。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付酬而使用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受二方面限制,第一,艺术作品必须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第二,使用作品的方式只限于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而不能用直接接触的方式使用这些艺术作品,比如不能拓印。
著作权法之所以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主要是因为这些陈列或者设置于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本身就具有长期公共及公益的性质,既然陈列或设置在室外公共场所,就难免有人临摹、绘画或者以此为背景拍照、录像,如果让使用者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实际上做不到。因此,在此种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自然应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其他国家也有这种规定,如俄罗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用其他任何方法临摹和复制陈列在自由参观的公开场所(不包括展览会和博物馆)的造型艺术作品,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不付作者酬金,但必须注明作者姓名和引文出处,机械拓印的除外。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除汉族外,还有50多个少数民族。为了促进少数民族科学文化的发展,可以将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任何一种少数民族文字作品,而可以不征得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著作权法对这种翻译作了以下限制,第一,翻译的汉族文字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翻译尚未发表的作品需经著作权人许可。第二,翻译的汉族文字作品必须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第三,将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的出版发行范围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不能将汉族文字作品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后,拿到国外传播。如要向国外出版发行,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第四,翻译时应注明作者姓名,并且不得擅自修改或者歪曲、篡改作品。1990年著作权法对这项合理使用的规定是:“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没有这样的规定。但是,考虑到发展繁荣我国少数民族文化的需要,1990年著作权法的这一规定还是保留为好,但又不宜适用于外国人。因此,著作权法修正案将本项合理使用的规定修改为:“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盲人是残疾人,只能凭借触摸阅读。帮助残疾人,使他们减少负担,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是广大作者的心愿。因此,著作权法规定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任意修改或者歪曲、篡改作品。俄罗斯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亦将此列为合理使用。俄罗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八)规定,用凸点字型为盲人出版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同意和不支付著作酬金而利用作品。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已发行之著作,得为盲人以点字重制之。经政府许可以增进盲人福利为目的之机构,得录音已发行之著作专供盲人使用。
著作权法不仅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以上十二方面的限制,同时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也适用上述有关限制。即本条第二款规定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出版者对某一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期间,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但是,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盲文出版社要将已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就可以不受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的限制,可以不经出版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出版该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者有许可他人对其表演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但如果有人对表演者的表演进行录音录像是为了个人欣赏,就可以不经表演者许可,也不必付酬。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但如果复制录音、录像带是为了课堂教学,比如舞蹈院校为传授舞蹈,复制某种舞蹈的录像带,就可以不经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不必向其付酬,同时也可以不向表演者付酬。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行为。但如果个人为学习、研究和欣赏,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就可以不经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许可,也不必向其付酬。
【释义完】喜欢的朋友可以自行查阅,没事多看看法律释义,更加深刻的了解法律,知法才不会犯法。
这个问题就分析到这里,对于自媒体复制粘贴别人的文章要分很多情况,不能一概而论,而对于有相关复制操作的朋友也可以多了解一下著作权法,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看自己是否造成侵权,不然被别人告了都不知道怎么回事!
个人见解,部分条文引用于网络,有阐述不对的地方欢迎大家评论,喜欢的朋友可以点赞关注!谢谢
6. 求一部上学的电影?
《星期八》特励志的一部青春偶像电视剧电影《星期八》是由刘哲宁、宋斯年编剧,王艺珺执导,王漪淼、卜冠今、李豪、马娇等主演讲述的是一个关于成长的故事,蒋芜是一个普通的高中女生,成绩落后,体重过胖,非常自卑,不喜欢与人交流,但她也向往与校草恋爱,一次偶然意外得到神奇手环并获得【星期八】时间,世界静止,只有她可以活动,通过手环冒充天使,追求校草,作弊伪装,成为学校风云人物。但好景不长,手环丢失,真面目露馅,她意识到这种虚无的东西终会破灭
如果再来一次机会她肯定改变自己,然而魔法婆婆又给了她一次机会,这次她利用星期八刻苦努力学习,跑步减肥
最后逆袭成功,成为真正的女神,学霸。
7. 见过最骗钱的儿童培训项目是什么?
我觉得是少儿高端英语培训,我为此吃了几万块的亏。我孩子三岁的时候就这种英语相关课程,那个时候我还是比较有理想的,觉得英语素质教育更重要。我记得头几节课,班里大部分孩子是抗拒的,哭哭啼啼,后来好不容易步入正轨了,外教是很有爱,很幽默没错,每周除了上课,还能参加英语角,这样的幼儿英语启蒙,我最开始是满意的。
学了一两年后,我发现孩子在英语方面,基本上还是上一张白纸,我家孩子是比较认真和注意力比较集中的,但是这样的教学模式就是一个外教带着孩子们玩一玩,一节课就结束了。
我决定换一家英语培训机构,因为发现我的孩子,基本上没学到什么实际的东西,最多是具备了一点点语感,而在别家英语机构的测评里,得到的结果也和我想的一样,当时我决定停一下英语的培优。如果说以后打算出国,上上这个也无可厚非,但是如果是打算把孩子留在国内,走高考这条路,那这样的培训根本没有必要进行下去。我身边有几个孩子,花了十几万培优这种英语,在学校的英语考试经常七八十分,最终的结果都是换了培训机构。我不是说这种高端英语培训不好,但是从应试的角度上来说,自然拼读、语法、音标、阅读、听力、仿写句子等才是小学阶段英语的重中之重,其他的都是浮云。如果连基本的单词量都不具备,最简单的句子都不会听说读写,那连校内那么简单的考试都无法应付的。
从小学起,我孩子就在普通的应试教育类型的英语培优机构学习,一周一次课,一次课一百多,这几年学下来,口语也不错,单词量也积累了一些,能够做简单的分级阅读和听力,能仿写简单句子,自然拼读也会了一些,最重要的是能自己琢磨出一套按读音记单词的方法,几分钟就能记劳十几个单词,效果是非常不错的。
我的观点是小学阶段,课业比较轻松,可以多花时间学英语,小学六年级通过自己的学习,尽量达到初中水平,这样初中阶段能有更多的时间学习数理化等科目。小学英语是最容易通过努力达到效果的科目,只要多练习就好,初二英语的难度会忽然加大,所以小学阶段多做分级阅读,尝试写小文章,多看原声电影也是非常好的方法,这样在初中的时候学习英语会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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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湾补习班,怎么看待父亲不法侵害亲生女4年?
你到底是父亲还是恶魔说起我们的高中生活,豆蔻年华,青葱岁月,应该是爱情的偷偷萌芽,背着老师和父母尝着禁果,体会即将成年的美好,搞着那些在朋友班级四处流传的地下恋情。但是17岁的丽丽(化名)却过着如同地狱一般的生活。
事发时间,11月23日,成都商报记者从双流法院获悉,一起由共青团申请撤销孩子父亲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在双流法院开庭宣判。据了解,这是自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实施以来,成都市首例依据该法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目前,孩子唯一的监护人是母亲。
向自己最信任的人倾述却换来沉默和指责今年17岁的丽丽(化名)是一名在读的高中学生,一场噩梦却伴随了她四年,直到今年2月父亲的入狱,才换来了她的宁静。
丽丽生活在一个普通家庭,和父母生活在农村,父母靠务农维持生计,平时生活平静。可这一切从她13岁上初中时起便因为父亲的异样打破了。据丽丽回忆,父亲李贵(化名)在她13岁时就总是表现出异样举动,常常对她进行不法侵害,丽丽发现后,就和母亲说起了此事,母亲质问李贵,但李贵没有承认也没有否认,母亲顾忌外人看法,又害怕和李贵离婚没有生活费,就没有报警。日复一日,父亲李贵的举动让丽丽感到很害怕,她又找到机会告诉了奶奶,可奶奶却说是丽丽自己的问题,还骂了她。
将心比心,在人生的一个美好时节,却有了这样的遭遇,丽丽也许每晚都会躲在被窝里偷偷的流泪,也可能会担惊受怕,害怕房间的门在夜深的时候被推开,害怕自己的遭遇被同学们发现,因此而变得自卑,变得孤僻,变得不敢与同龄人交流。在母亲的沉默和奶奶的指责中,丽丽默默的流下眼泪,无数次的问,为什么?为什么?是我做错了吗?为什么啊!
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身虽为人父,心却是歹毒。希望丽丽能够走出阴影,重新开始新的生活2. 能推荐几部适合五六年纪的小孩看的?
家里有个上小六的小学生,真是陪他阅片无数。他学的剑桥少儿英语。小三开始学的,之前一直用的青少版的教材,今年换成普通的了。
他学英语期间为了练习他英语口音,和灌耳音。会给他放原音的英语动画和电影。
他喜欢的电影太多了!先说说我感觉对他练习英语比较有用的动画吧!
我首推的不是电影,电影单部时间长,一般只有假期才能看。推部动画吧,一集20来分钟,借着让他放松一下的名义,每天让他看一集,保持长期持续性!
效果也是比较好的!动画毕竟是面对儿童的,小朋友很快能喜欢其中的故事,主动学习。动画中高频反复出现的一些英文单词或俚语句子,学的快,能根据动画明白单词或句子的应用场景,日常也能应用的比较好。
01首推《飞哥与小佛》— 迪士尼出品的动画,之前CCTV少儿频道也播过(不过是配音版)
总共四季,对了不适合低年级的孩子,10岁+可能更适合看,明白其意,才能喜欢。动画也很有意思。
“别低估孩子异想天开的力量,这也许就是发明的原动力— 飞哥与小佛”
每集的主要剧情是飞哥与小佛两个兄弟在暑假天天“惹是生非”:造过山车、去太空旅游、发明畅销玩具…… 另一大亮点就是这部动画秉承了迪士尼一贯的风格,可以说是每一集都有一首或多首歌曲。其中当然不乏好听的,例如《carpe diem》、《gitchee gitchee goo》、《S.I.M.P.》《summer》、《summer belongs to you》、《what might have been》…… (我家小屁孩经常在家扯这嗓子唱几句,以此让我确定了他确实没什么音乐细胞,o(╥﹏╥)o)
记得要按顺序从前看到后,因为存在一些前后关联的剧情。
02网飞出品的(网飞出品必属精品)《希尔达》— 这个是今年教他英语的老师推荐的
确实很好看,每一帧都可以做一张壁纸。就算不学英语,也推荐给高年级的小学生看,提高孩子的审美!
动画内容也很棒!无所畏惧的女孩子冒险的故事!只要勇敢世界就会为你转动!
如果是女孩子的话,一定要给她看!
动画内容融合了北欧的神话故事,学语言不仅仅只是片面的记忆,也要明白语言背后的文化,这样才能更深入的理解。
儿童电影的精品基本上被皮克斯和迪士尼包揽了,所以大厂的出品没什么说的,让孩子自己挑喜欢的就行了!说几部一定要看的!小学低年级的可以看国配!高年级的学英语看原音字幕版!
今年皮克斯的《玩具总动员4》终于上映了,从第一部到现在有20多年了,时间好快!
第一部讲友情,第二部讲玩具的意义,第三部讲成长,第四部讲爱情与独立。
胡迪决定留下来陪牧羊女,他对小主人的使命已经完成了!感觉有可能第四季是玩具系列的最后一季。希望还能有下一季,可以迟点说再见!
玩具总动员1
玩具总动员2
玩具总动员3
玩具总动员4
还有《机器人总动员》— 很多家长一定看过,你还记得那个被遗忘在地球的机器人吗!
《疯狂动物城》— 给孩子翻看政治的启蒙课。peace of love。
《寻梦环游记》— 如何面对死亡
《飞屋环游记》— 关于爱情 关于梦想
《怪兽电力公司》《怪兽大学》— 怪兽大学是怪兽电力公司的前传
《无敌破环王1/2》《超能陆战队》《料理鼠王》《马达加斯加1/2/3》
《冰川时代》……太多了……
把漫威忘了,我家小屁孩最近就很吃超级英雄这一套,假期娱乐就是漫威全家桶!
3. 河南一学校组织学生「徒步自费观看满江红」?
作为老师,坚决支持学校组织这样的活动。学习不是只在课堂上,不只是读书写字。如果这样简单的一个活动,还会引起关注和争议,说明我们的教育不正常太久了。
不要说组织看电影,就是组织得当措施完备,远足拉练,甚至野外住宿,都不为过。学工、学农、社区服务,社会实践都应该开展。
我们的教育,不应是升学教育,而应该是生命教育。
组织这样一个活动,学校这请示那汇报,提心吊胆,让真正做教育的人,身心疲惫。
我们上小学时,学校组织看电影,每次都徒步往返多少里地。
记得我们东邻居国,有个地方,中小学生每年有个活动,爬一个大黑山,每年都有孩子受伤,甚至死亡,但这个活动一直没有停止。
当教育走出教室,接轨社会,不再成为热点。
尊重孩子的身心发展,关注一生的成长,才是教育。
4. 如何做到了三个男人一台戏?
陈武康和苏威嘉,一位是颜值身材俱佳的帅哥,一位是体态圆滚可爱的胖子,他们相识二十多年,是学长和学弟,是好朋友和好伙伴,也是台湾第一支全男现代舞团“骉舞剧场”的创始人。
林怀民看过他们演出,觉得他们更像是在玩,在游戏,“没有人这样跳舞。像马,这个纯男性组成的团队兼具文雅与粗狂,让你会心而笑,让你兴奋大叫!”
苏威嘉、陈武康、周书毅
8月初,骉舞剧场将带着《自由步:身体的众生相》登陆上海上剧场,连演两场。不过这一回,是三个男人一台戏。
《自由步》是苏威嘉2013年发起的十年编舞计划。“身体的众生相”作为其中一个篇章,由周书毅、陈武康依次登台,带来六段各具特色的独舞,在限制中寻找自由,探索身体的各种可能性。
三个男人怎么搭一台戏
从外形上看,你很难想象体态圆滚的苏威嘉是编导,甚至是从小学芭蕾起家的专业舞者。
和很多孩子一样,他学舞也是为了圆妈妈的舞蹈梦。一开始他挺抗拒,一方面芭蕾舞衣很黏、很不舒服,另一方面,补习班里都是女生,他总是被欺负被孤立的那一个,在学校他也根本不敢承认他在学跳舞,因为会被笑是娘娘腔。
直到上了初中遇到好老师,他才觉得跳舞有意思,渐渐爱上芭蕾。不过,他的身型却成了他在舞蹈之路上最大的困扰。从小到大,他都不是舞蹈美学里标准的、好看的样子,虽然有技术、技巧、能力,但因为身形总会遇到很多挫折。
一直以来,苏威嘉都不太能接受自己胖胖的样子,直到2009年,在陈武康的牵线下,他开始与美国现代芭蕾大师Eliot Feld工作,刷新了他对自我身体的认知。没想到,正是因为他胖,给他带来了这个工作机会。
Eliot Feld对陈武康说:“(苏威嘉)有一个王子的灵魂住在不符合他的身体里面。”这对他来说是很大的激励,也让他意识到,他或许应该要“喜欢自己的样子”。同时他也发现,每一个人的身形都有美妙之处,舞者们千锤百炼,对于究竟有什么东西藏在他们的身体里,他非常好奇。
那时候苏威嘉已经29岁。在那之前,他看过很多大师的作品,也会兴奋,但第一次看舞蹈看到哭,是在Eliot Feld的作品里。看着陈武康跳Eliot Feld的舞,光是看那具身体,他就红了眼眶,至今还记得那份感动。
“有时候节目单会写很多,试图诠释很多东西,但那时候我英文不好,我听不懂,没有受到任何文字的干扰,那一次的观舞经验完全来自我自己的勇气,我自己赋予它联想,被他的举手投足感动了。”
从那之后,苏威嘉开始想要编出一个身体,而这个身体能带给他当年的那份悸动。也因此在2013年,他给自己设了十年编舞计划《自由步》,游戏规则是编舞与舞者工作,给舞者身体各种限制,在限制中寻找自由,探索身体的多重样貌和可能性。
《自由步》每推出一个版本都会有副标题,2017年的副标题就是“身体的众生相”。作品由六段独舞构成,周书毅、陈武康依次登场,各跳三段,两人的身体语言和表现力大相径庭。
碰撞时,苏威嘉会给一些方向和示范。更重要的是,他可以看到两个千锤百炼的的身体不断在他面前表演,每次排练都像在看一场演出,而且他还有一个“特权”——可以选择他想要看到的,决定要多长,或是删除不想要看到的。
“这就好像是两个米其林三星主厨在你面前,你可以点选你想要吃的东西,他们都会为你办到。”苏威嘉是编舞,同时也是第一个观众,他的眼睛决定了观众接下来会看到什么,“我挑选出了我觉得最美妙的、最完美的部分。”
陈武康
“武康平时是很大喇喇的爷们,可他动起来非常细腻,书毅非常敏锐,心思很细,但动起来像火山爆发。”
陈武康快40岁,周书毅36岁,苏威嘉认为,无论是心智还是表演经验,两人都到了最黄金、最成熟的阶段,他不无遗憾地感慨,“我也是表演者,但他们的身体是我此生无法达到的一个境界。”也因此他强烈呼吁大家,“一定要来看他们两个跳舞!”
《自由步》是一个很依靠舞者能力的系列作品。2013年以来,苏威嘉连续推出了四五个作品,今年下半年,他想做一版全是叔叔阿姨的《自由步》,从银发族身上寻找身体的可能性。
“千万不要可怜我们”
舞评人习惯将苏威嘉、陈武康、周书毅称为台湾舞坛“三剑客”,三人的缘分可以追溯到台湾艺术大学时期。
“小时候我喜欢跳芭蕾,但当我看到武康跳舞,我就觉得遇到‘绊脚石’了。只要有他在,我没办法成为王子,因为他跳的非常好。”
苏威嘉回忆,学校里没有男老师,陈武康会像老师一样,无私地和学弟们分享技术、表演和创作经验。苏威嘉和周书毅则是在高雄一个芭蕾舞团认识的,台上的周书毅非常惹眼,年纪轻轻就已经很红了。
一直以来,三人对舞蹈始终保持着热情,也在持续做作品,既然这么要好,为什么不做一个舞团?2004年,骉舞剧场应运而生。几个大男生在台北皇冠小剧场低矮的地下表演空间首次亮相,从此为台湾舞坛竖起一道男性风景,并因此拥有一群死忠的舞迷。
作为创始人,陈武康和苏威嘉是骉舞剧场最稳定的基石,周书毅则来去自如,全随心意。舞团平均每年推出一两部大作品,外加片段式小品,至今积累了20来个作品。舞团有三位专职舞者,其他舞者则采用项目的方式合作。
对苏威嘉来说,编舞最难的是,不是每一次都能端出让自己非常满意的作品,也不是每一次做出来的成品都能让自己回味无穷。因为难,所以痛苦,但这也是编舞令他着迷的地方,“当你编出一个回味无穷的段落,你会想一看再看,甚至不想和观众分享,只想留给自己看。”
周书毅
编舞难,现代舞团的生存更难,昙花一现是常事,然而苏威嘉和陈武康心态很健康,并不因为难,就坚持不下去了。
“我和武康都是遇到喜欢的事情先冲了再说的人。国外有些编舞可能有大房、豪车,有很好的物质生活,但大部分其实没那么好。这一条路是我自己选的,所以我不应该抱怨,应该是幸福的,因为至少我还可以选择,还可以继续做下去。”
苏威嘉由此想到云门舞集,即便是台湾地区知名度最高、规模最大的舞团,也会遇到经营上的困难,“你往上比当然不够,但往下比,你就觉得自己过得很好,有蛮多老师、前辈、朋友在支持我们,不见得是金钱,还有心灵或人力。”
“只要你有在继续做,只要你不是用敷衍的方式在耕耘舞蹈,我就很钦佩。”谈及和他们一样年轻的编舞家,苏威嘉说,虽然大家都在嚷嚷环境不好,但还是有不少年轻人前仆后继,投身舞蹈事业。
最让他佩服的还是林怀民,“我们现处的时代跟以前没法比,以前更艰辛更困难,林老师都走过来了,走过来之外,他还帮环境、帮后辈制造了更幸福的可能性,比如很多补助的来源、很多机会,他会去讲,于是就有了,进步了。林老师照顾的不只有云门舞集,而是所有舞蹈人。”
苏威嘉笑说,他们也遇到过一些长辈,很喜欢表演艺术并希望支持年轻艺术家,理由是年轻艺术家过得很辛苦,好像有一餐没一餐,“其实不是!所以我最近都会跟人讲,千万不要可怜我们!因为这是我们自己选的,我们很幸福,如果你喜欢,你就带朋友来看演出,这是给我们最大的支持。”
他希望观众勇敢地走进剧场看演出、看身体,用自己的想法和感受,去接受一些陌生的、无法解读的事情,然后写下属于自己的故事、诗、短文、想象,什么都可以。舞蹈如果有一千种编舞的方式,欣赏舞蹈的方式是不是应该要有成千上万种呢?对他来说,这是最珍贵的。
文章来源于 :澎湃新闻网
5. 自媒体复制粘贴别人的文章犯法吗?
感谢邀请!“犯法”一词在民间一般视为触犯了刑法需要追究刑法责任。但是法律人士一般视为违法和犯罪两层意思,我们讲违反了包含民法的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称为“违法”。而犯罪特指触犯刑法,所以这个问题的“犯法”一词要看提问者的到底是想表达什么含义?这个问题本身不算太严谨!下面简单聊一聊自媒体复制粘贴别人文章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我们复制他人的文章用于学习,最有可能造成违法的是侵害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中国对著作权有专门的法律条文,属于民商法类,名字就叫《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百度查阅,下面我摘录了一小段总则定义部分,(著作权法是有关获得、行使和保护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法律。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
一、享有著作权的主体主要是作者,也可以是除作者之外的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的作品。需要指出的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必须是自己创作的,不是抄袭别人的;(二)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范围内的创作;(三)必须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四)必须是不属于依法禁止出版、传播和作品。
三、著作权的内容主要是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如发表权、署名权、广播权、放映权等。同时,著作权人也应尽一定的义务,即对其权利作了适当的限制。 )
所以,在这里又涉及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别人的文章是否具有著作权?第二个问题是粘贴复制的定义,是“抄袭”还是“合理使用”的界定。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范围,“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属于法定的“合理使用”,不能算抄袭。这里的关键是对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只能适当引用,如果自己的作品基本或大部分是从他人的作品中拿来的,就算抄袭。2.有些作品雷同,能否说后者是抄袭前者的?这涉及著作权法的独创性必须有别于专利法的新颖性的问题。专利法的新颖性具有前所未有性和强烈的排他性,著作权法的独创性就不具备这点,只要作品是自己创作的,就具有独创性,且不排斥他人再创作同样的作品。突尼斯样板版权法在第一条的注释中特别指出了这点:作品的独创性是问题关键所在,但应当注意不要将独创性与新颖性相混淆。因此,对雷同的作品要作具体分析,雷同不一定是抄袭,如两位摄影者先后在同一角度拍摄泰山的日出,拍摄的照片会有雷同之处,但两位摄影者对摄影作品都是独自创作的,互相之间并不存在抄袭,这样的雷同就不能说是抄袭。至于有些人将别人的作品稍加改头换面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这种雷同应算抄袭。
通过这一系列的可能性确定了自媒体人确实对别人的文章造成侵权后,到这里又涉及的一个法律知识点,《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可能光是条文大家看不太懂,下民我摘录了中国人大网对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法律释义: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合理使用著作权的规定。
原著作权法也是在第二十二条对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作了限制性规定,本次修改在原条文的基础上作了部分修改。本条规定的权利限制,指的是在一定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即合理使用。
各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都有规定。例如,美国在版权法第一百零七条中规定:在任何特定情况下,确定对一部作品的使用是否是合理使用,要考虑的因素应当包括:(1)要看有关使用行为的目的,即看是否为商业目的而使用;(2)要看享有版权的作品的性质,不同类型作品的版权利用形式不同,合理与否的界限也不同,比如,仅复制一份有版权的文章,可能被视为合理使用,按照其他人独创建筑物再造一座建筑物,就不能被视为合理使用;(3)要看所使用的作品中,被使用部分与整个作品的比例是否适当,比例失当则不能视为合理;(4)要看有关的使用行为对作品潜在的市场价值有无重大不利影响,有这种影响,就不能算合理。又如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判断标准是:一是利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是否为商业目的或者非营利教育目的;二是著作物的性质;三是所利用部分在全部著作物中所占的比例;四是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的影响。
根据本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日常生活中,个人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况很多,比如,为提高自己的外语水平而翻译他人的作品。为培养自己的技能而临摹他人的书法、绘画。为自我娱乐而歌唱、弹奏他人的音乐作品。为丰富自己的文化生活而转录录音带、录像带。由于个人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况极为普遍,利用作品的范围又相当广泛,因此,要求每个人在每次使用他人作品时均要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是不可能做到的,也是不合理的。因为,第一,个人使用要付酬,很难执行;第二,个人使用还要著作权人许可,作品就难以被利用、被传播,创作活动本身也就失去意义了。因此,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都把在某种情况下个人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列入合理使用的范围。例如,意大利版权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读者可为个人使用而通过手抄或其他不适于流通或公开传播的方式,复制单一作品或其中部分。俄罗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不向作者付酬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以满足个人需要。日本著作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作为著作权标的的著作物,为了供个人或家庭以及与此同类的有限范围内使用时,使用者可以进行复制。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三)规定,为学术研究复制他人著作,专供自己使用者,经注明原著作的出处,不以侵害著作权论。供个人使用,不营利,就可以自由使用他人作品,不须著作权人同意。不支付报酬,不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或者出处。
我国著作权法也不例外,在本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符合这项规定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使用作品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不能用于出版、营业性表演,制作发行录音录像带,在电台、电视台播放,展览、摄制电影、电视等。第二,使用的作品是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如果作品尚未公之于众,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即使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而使用作品,也不能认为是合理使用。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在自己的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是指将别人的作品作为自己作品的根据,以创造新作品,说明新观点。对原作品进行引用,在文字作品中极为常见。比如,为对他人著作进行评论,而摘引一段原书的文字,在其他创作形式中,也有引用他人作品的情况。比如为介绍某人的书法、绘画,在电视片中播放他的几幅书法、绘画作品。由于引用他人作品,对某些作品的创作来说是必须的,不引用,新作中的某些问题就难以说清,甚至新作难以产生,因此,许多国家及国际公约对这种合理使用都有规定。例如,《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从一部合法公之于众的作品中摘出引文,包括以报刊提要形式引用报纸期刊的文章,只要符合合理使用,在为达到目的的正当需要范围内,就属合法。第三项规定,前面各款提到的摘引和使用应说明出处,如原出处有作者姓名,也应同时说明。德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引用)规定,在目的规定的范围内允许复制、传播和公开再现:(1)为说明内容而在独立的科学著作中采用已出版的单独的著作;(2)在独立的语言著作中引用已发表的著作物的片段;(3)在独立的音乐著作物中引用已出版的音乐著作物的片段。意大利版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为评论、论述或教育的目的,可以在符合上述目的的限度内,摘录、引用或复制一部分作品的片段或部分章节,但不得与该作品的经济使用权相竞争。日本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已发表的著作物可以引用,但引用必须符合公正的惯例,在报道、评论、研究上的引用,其目的也必须限于正当的范围。这种引用须明确表示作品的出处。匈牙利作者权法第十七条(一)规定,允许个人在指明作品出处和作者姓名的情况下,引用一部已出版的作品中的某些部分,只要引用的程度与使用引证的作品的特点和目的相称,而且引证忠实于原作。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二)规定,以节录方式引用他人著作,供自己著作之参证注释者,经注明原著作出处,不以侵害他人著作权论。这些规定,可供人们研究引用他人作品的适度量时参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引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第一,引用的目的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第二,引用的比例必须适当。一般说来,引用不应当比评论、介绍或者说明还长。第三,引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第四,引用他人的作品,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时事新闻是人们了解国家大事、世界大事的重要途径,为了全面报道发生在国内外的时事新闻,我们的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不可避免地要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节目几乎每天都要广播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工人日报、解放军报等报纸刊登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新闻内容。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为报道我国申办奥运会成功的消息,引用张艺谋摄制的申奥宣传片中的几个景头等。但怎样引用他人的作品才称得上是合理使用呢?著作权法在本条中规定了四个条件:第一,引用作品的目的是为了报道时事新闻;第二,引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第三,引用他人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出处,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四,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为报道时事新闻而不可避免地引用。第四个条件是这次修改著作权法新增加的。这一修改主要是要与国际公约的规定取得一致。《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规定是“为报道目的正当需要范围内予以复制和公之于众”。
这种情形的合理使用也是国际通行之立法例。例如,《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十条之二第二项规定,在用摄影或电影手段,或通过广播或对公众有线传播报道时事新闻时,在事件过程中看到或听到的文学艺术作品在为报道目的正当需要范围内予以复制和公之于众的条件,由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法律规定。日本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通过摄影、电影、广播或者其他方法报道时事事件时,对构成该事件的著作物或在该事件过程中所见、所闻的著作物,出于报道目的、在正当的范围内,可以进行复制并可在报道该事件时使用,但应注明出处。匈牙利作者权法第十九条(一)规定:只要注明出处,允许复制包含事实和消息的通讯报道。允许使用公开会议和公开讲演的内容,但是出版讲演的汇编应取得作者同意。该条(2)规定:允许报纸、期刊、广播、电视在指明作者出处和作者姓名的情况下,复制有新闻价值的经济性和政治性文章,只要最先发表的这些文章来排除此类复制。第二十条(一)规定,在新闻纪录片中,以及在广播和电视新闻节目中,可以传播与时事有关的作品,其传播程度应与传播的场合相称,在此种使用的情况下,无须指出作者姓名。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一般说来,时事性文章是为了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某一时期或者某一重大事件的方针、政策而创作的。这种文章时事性强,政策性强,目的性强。这些文章通常需要以多种不同的宣传渠道,使之更广泛深入的传播。因此,著作权法将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时事性文章,纳入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为了防止滥用这项规定,1990年著作权法将这种合理使用限制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著作权法修正案即将“社论、评论员文章”修改为“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这一修改更加完善和明确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也和国际条约的规定相一致。《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将此项合理使用的范围仅仅限制在涉及“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这次修改著作权法还按《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规定,增加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时事性文章,不得刊登、播放的内容。《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十条之二第一项对本项合理使用的具体规定是:“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法律得允许通过报刊、广播或对公众有线传播,复制发表在报纸、期刊上的讨论经济、政治或宗教的时事性文章,或具有同样性质的已经广播的作品,但以对这种复制、广播或有线传播并未明确予以保留的为限。然而,均应明确说明出处;对违反这一义务的法律责任由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法律确定。”国外多数国家著作权法也是这样规定的,例如,意大利版权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报刊上发表的有关经济、政治或宗教时事的文章,除非明确保留转载权,其他报刊可以自由转载,电台可以自由广播,但应指明原报刊出版日期和刊号;文章署名的,还应指明作者姓名。德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一)规定,单篇的广播评论和报纸文章、其他只报道时事的新闻纸上发表的单篇文章如果涉及政治、经济、宗教时事并没有保留权利的声明,则允许在其他类似报纸、新闻纸上复制与传播或公开再现这类评论和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公众集会,是指为一定目的在公共场所(如广场、体育场)举行的集会。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本身具有公开宣传的性质,刊登或播放这些讲话,是扩大它的影响和宣传范围,因此,著作权法在本条中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有些时候,作者出于历史、政治或其他原因不愿将其讲话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刊登或者播放,那么,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就要尊重作者的意愿,不得刊登或播放。这一规定是符合《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该公约第二条之二规定:“公开发表的讲课、演说或其他同类性质的作品,如为新报道的目的有此需要,在什么条件下可由报刊登载,进行广播或向公众传播,以及以第十一条之二第一款的方式公开传播,属于本同盟各成员国国内立法的范围。”这一规定也和国外其他国家的规定相一致,例如,意大利版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集会或其他公开场合发表的政治或行政性演说,可在报刊上自由转载或进行广播,但应指明出处、作者姓名、演说日期和地点。德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1)规定,允许1.在报刊或其他以报道时事为主的新闻纸上复制和传播在公共集会或广播中发表的有关时事的讲演以及公开再现这类讲演。2.复制、传播和公开再现在国家、地区或宗教组织的公开磋商中发表的讲演。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学校的课堂教学是一种传授知识的活动;科学研究是在总结、吸取前人经验或者知识的基础上,用科学方法探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活动。这两项活动都离不开对知识的积累和探求。知识本身是人们在改造世界的实践中所积累的认识和经验的总和。学习知识和创造知识离不开对已有作品的利用,限制这种利用,就会阻碍整个民族文化水平的提高,阻碍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此,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以及国际条约都把为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的目的而少量复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纳入合理使用的范围。例如,《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以及成员国之间现有或将要签订的特别协议得规定,可以合法地通过出版物、无线电广播或录音录像使用文学艺术作品作为教学的解说的权利,只要是在为达到目的的正当需要范围内使用,并符合合理使用。第三项规定,前面各款提到的摘引和使用应说明出处,如原出处有作者姓名,也应同时说明。日本十分重视教育和人才的培养,在著作权法中用四个条文阐述为教学目的而对作品的合理使用。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学校教育目的,在认定的必要限度内,可在教学用书中登载已发表的著作物。第三十四条规定学校教育节目的广播。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关的复制。第三十六条规定作为试题的复制。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一)规定,节选他人著作,以编辑“教育部”审定之教科书者,经注明原著作出处者,不以侵害他人著作权论。我国著作权法也在本条中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翻译或者少量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出版发行。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是,第一,本项中所讲的“课堂教学”一词是有严格限制的,考研辅导班、托福、GRE培训班等以营利为目的的教学不属于“课堂教学”。第二,“少量复制”,一般说来,不应超出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的需要。第三,翻译可以是已有作品的一部分,也可以是全部。译多译少,根据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的需要而定。第四,翻译或者少量复制的目的是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使用,不能用于出版发行。第五,翻译或者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军事机关。国家机关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况很多,例如,立法机关为制定法律,复印或者摘编某些法学论文。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为办案需要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等。行政机关为行政管理的需要复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方面的资料。军事机关为演习、作战复制地图等等。国家机关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是为了研究问题,制定政策,实施管理,即是为了执行公务,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如果国家机关使用他人作品并非公务活动的需要,比如要出版一本《计划生育论文选编》的图书,那么就要取得著作权人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另外,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例如,某人民法院为审判的需要,只需复制著作权人汇编作品中的一篇文章就可以查清事实,就不能复制若干篇文章,否则就不是合理使用。为防止滥用这一规定,既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也保证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的需要,著作权法修正案对1990年著作权法规定的“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修改为“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对国家机关使用他人已经发表作品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国外有些国家也对这种合理使用作了规定,如德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法院、仲裁法院或公安机关的诉讼程序的使用,允许制造或证人制造著作的单个复制物。法院及公安机关为司法及公安目的,可以复制或让人复制肖像。在与复制相同的条件下,允许将著作物传播、公开展览或公开再现。”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复制作品的情况很多,比如,图书馆复印、影印某些图书;档案馆将某些历史资料用缩微技术制成胶片存留;纪念馆将某人的手稿、日记摄制成照片展览;博物馆将某些历史照片翻拍后陈列;美术馆水印绘画作品等等。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复制他人作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属于合理使用:第一,复制他人作品的目的是为了陈列或者保存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收藏着现代乃至古代各式作品,这些作品中,有的因年代久远已陈旧、破损,有的是绝版图书或仅有一份真迹。人类文明的发展要求我们很好地保存历代优秀的、有意义的作品。因此,著作权法将为保存或者陈列版本需要复制他人作品纳入合理使用范围。第二,复制的作品必须是本馆收藏的,不能允许其他馆复制本馆所收藏的作品,也不能去复制其他馆所收藏的作品。国外著作权法也有这种规定,例如日本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公众以提供使用为目的的图书馆和政令规定的其他设施,在下列场合,作为非营利性事业可以从图书馆等的图书、记录或其他资料复制著作物:(1)应图书馆等的使用者的请求,为供其调查研究用,可提供已发表著作物的部分复制品,并限于一人一份。(2)为保存图书馆资料的需要。(3)应其他图书馆等的请求,提供因绝版或与此同类理由,而一般难于到手的图书馆的复制品。意大利版权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图书馆可为读者个人使用或本馆服务业务,自由影印馆藏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免费表演,指非营业性的演出。比如,学校、企业等为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党的生日等组织本校学生、教师或者企业职工进行的演出。免费演出主要是为了丰富和活跃基层的文化生活,表演者并没有因此获得收入,因此,免费表演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构成合理使用必须符合如下条件:第一,免费演出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如果作品没有发表,即使演出是免费的,也要经著作权人许可。第二,免费向公众表演时,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并且不得任意修改、歪曲、篡改作品。第三,免费表演应当是既不能向公众(听众或观众)收取费用,也不能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如果由组织演出的单位付费给表演者费用,该演出虽然没有售票,但也不是免费表演。为进一步明确什么是免费表演,著作权法修正案在1990年著作权法规定的“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基础上增加规定:“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免费表演”不包括某些文艺团体和演员为赞助大型体育比赛,为扶助残疾人等所进行的义务演出。因为义务演出要向公众收费,这些费用,既包括演员的演出费,也包括作品的使用费。义务演出只不过是演员把自己应得的演出费奉献给有关单位或个人,义演收入中还要拿出一部分向作者付酬,如经作者同意,也可奉献给有关单位或个人。
关于表演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各国规定的不太一样。日本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且不收取听众或者观众的费用(指不以任何名义收取提供或出示著作物的对价报酬)时,可以公开上演、演奏、口述或上映已发表的著作物。但是,该上演、演奏、口述或上映向表演者或口述者付酬时,则不在此限。而美国规定,只有在宗教场合表演宗教性质的作品或者为盲人或者其他残疾人(如聋哑人)表演他们通过正常途径无法欣赏的作品才是合理使用,在其他情况下,即使是非商业性表演,也必须事先通知版权人或在版权局履行一定手续。我国著作权法的这一规定,是在借鉴国外有关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作出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主要指设置在广场、街道、路口、公园、旅游风景点及建筑物上的绘画、雕塑,书法等。比如,人民英雄纪念碑的碑刻及四周的浮雕;北京工人体育场四周的人物雕像;音乐学院教学楼墙体上的壁画。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付酬而使用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受二方面限制,第一,艺术作品必须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第二,使用作品的方式只限于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而不能用直接接触的方式使用这些艺术作品,比如不能拓印。
著作权法之所以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主要是因为这些陈列或者设置于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本身就具有长期公共及公益的性质,既然陈列或设置在室外公共场所,就难免有人临摹、绘画或者以此为背景拍照、录像,如果让使用者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实际上做不到。因此,在此种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自然应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其他国家也有这种规定,如俄罗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用其他任何方法临摹和复制陈列在自由参观的公开场所(不包括展览会和博物馆)的造型艺术作品,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不付作者酬金,但必须注明作者姓名和引文出处,机械拓印的除外。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除汉族外,还有50多个少数民族。为了促进少数民族科学文化的发展,可以将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任何一种少数民族文字作品,而可以不征得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著作权法对这种翻译作了以下限制,第一,翻译的汉族文字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翻译尚未发表的作品需经著作权人许可。第二,翻译的汉族文字作品必须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第三,将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的出版发行范围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不能将汉族文字作品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后,拿到国外传播。如要向国外出版发行,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第四,翻译时应注明作者姓名,并且不得擅自修改或者歪曲、篡改作品。1990年著作权法对这项合理使用的规定是:“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没有这样的规定。但是,考虑到发展繁荣我国少数民族文化的需要,1990年著作权法的这一规定还是保留为好,但又不宜适用于外国人。因此,著作权法修正案将本项合理使用的规定修改为:“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盲人是残疾人,只能凭借触摸阅读。帮助残疾人,使他们减少负担,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是广大作者的心愿。因此,著作权法规定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任意修改或者歪曲、篡改作品。俄罗斯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亦将此列为合理使用。俄罗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八)规定,用凸点字型为盲人出版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同意和不支付著作酬金而利用作品。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已发行之著作,得为盲人以点字重制之。经政府许可以增进盲人福利为目的之机构,得录音已发行之著作专供盲人使用。
著作权法不仅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以上十二方面的限制,同时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也适用上述有关限制。即本条第二款规定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出版者对某一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期间,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但是,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盲文出版社要将已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就可以不受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的限制,可以不经出版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出版该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者有许可他人对其表演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但如果有人对表演者的表演进行录音录像是为了个人欣赏,就可以不经表演者许可,也不必付酬。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但如果复制录音、录像带是为了课堂教学,比如舞蹈院校为传授舞蹈,复制某种舞蹈的录像带,就可以不经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不必向其付酬,同时也可以不向表演者付酬。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行为。但如果个人为学习、研究和欣赏,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就可以不经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许可,也不必向其付酬。
【释义完】喜欢的朋友可以自行查阅,没事多看看法律释义,更加深刻的了解法律,知法才不会犯法。
这个问题就分析到这里,对于自媒体复制粘贴别人的文章要分很多情况,不能一概而论,而对于有相关复制操作的朋友也可以多了解一下著作权法,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看自己是否造成侵权,不然被别人告了都不知道怎么回事!
个人见解,部分条文引用于网络,有阐述不对的地方欢迎大家评论,喜欢的朋友可以点赞关注!谢谢
6. 求一部上学的电影?
《星期八》特励志的一部青春偶像电视剧电影《星期八》是由刘哲宁、宋斯年编剧,王艺珺执导,王漪淼、卜冠今、李豪、马娇等主演讲述的是一个关于成长的故事,蒋芜是一个普通的高中女生,成绩落后,体重过胖,非常自卑,不喜欢与人交流,但她也向往与校草恋爱,一次偶然意外得到神奇手环并获得【星期八】时间,世界静止,只有她可以活动,通过手环冒充天使,追求校草,作弊伪装,成为学校风云人物。但好景不长,手环丢失,真面目露馅,她意识到这种虚无的东西终会破灭
如果再来一次机会她肯定改变自己,然而魔法婆婆又给了她一次机会,这次她利用星期八刻苦努力学习,跑步减肥
最后逆袭成功,成为真正的女神,学霸。
7. 见过最骗钱的儿童培训项目是什么?
我觉得是少儿高端英语培训,我为此吃了几万块的亏。我孩子三岁的时候就这种英语相关课程,那个时候我还是比较有理想的,觉得英语素质教育更重要。我记得头几节课,班里大部分孩子是抗拒的,哭哭啼啼,后来好不容易步入正轨了,外教是很有爱,很幽默没错,每周除了上课,还能参加英语角,这样的幼儿英语启蒙,我最开始是满意的。
学了一两年后,我发现孩子在英语方面,基本上还是上一张白纸,我家孩子是比较认真和注意力比较集中的,但是这样的教学模式就是一个外教带着孩子们玩一玩,一节课就结束了。
我决定换一家英语培训机构,因为发现我的孩子,基本上没学到什么实际的东西,最多是具备了一点点语感,而在别家英语机构的测评里,得到的结果也和我想的一样,当时我决定停一下英语的培优。如果说以后打算出国,上上这个也无可厚非,但是如果是打算把孩子留在国内,走高考这条路,那这样的培训根本没有必要进行下去。我身边有几个孩子,花了十几万培优这种英语,在学校的英语考试经常七八十分,最终的结果都是换了培训机构。我不是说这种高端英语培训不好,但是从应试的角度上来说,自然拼读、语法、音标、阅读、听力、仿写句子等才是小学阶段英语的重中之重,其他的都是浮云。如果连基本的单词量都不具备,最简单的句子都不会听说读写,那连校内那么简单的考试都无法应付的。
从小学起,我孩子就在普通的应试教育类型的英语培优机构学习,一周一次课,一次课一百多,这几年学下来,口语也不错,单词量也积累了一些,能够做简单的分级阅读和听力,能仿写简单句子,自然拼读也会了一些,最重要的是能自己琢磨出一套按读音记单词的方法,几分钟就能记劳十几个单词,效果是非常不错的。
我的观点是小学阶段,课业比较轻松,可以多花时间学英语,小学六年级通过自己的学习,尽量达到初中水平,这样初中阶段能有更多的时间学习数理化等科目。小学英语是最容易通过努力达到效果的科目,只要多练习就好,初二英语的难度会忽然加大,所以小学阶段多做分级阅读,尝试写小文章,多看原声电影也是非常好的方法,这样在初中的时候学习英语会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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