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不包括(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查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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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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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不包括,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查询官网?
您可以通过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的官方网站来查询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
官方网站:http://www.nmpa.gov.cn/
具体的查询步骤如下:
1. 在国家药监局的官网上找到相应的入口或者导航栏。
2. 点击进入保健食品相关的查询页面。
3. 在查询页面中,根据需要,可以使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搜索:
a. 输入所需查询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进行精确查询。
b. 输入保健食品的名称或者生产企业的名称进行模糊查询。
4. 点击搜索按钮进行查询。
5. 结果页面会显示相关的保健食品信息,包括批准文号、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等。
请注意,查询的结果可能会受到国家药监局网站的更新情况和数据库的维护情况的影响,建议您确保使用最新的查询工具和信息来源。
2. 如何查询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一、药品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
二、目前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有两种类型:
1、“卫食健字”到卫生部网站查询,具体方法如下:打开卫生部官方网站,点击网站右边的“数据查询”栏中的“健康相关产品查询”,在弹开的页面中点击“保健食品批准公告目录”,然后根据产品的批准年限选择查询即可。
2、“国食健字”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具体方法如下:打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官方网站,点击网站右边的“基础数据查询”栏中的“保健食品”,在弹开的页面中点击“保健食品”,然后输入产品的相关信息即可查询(最好输入产品的名称)。
3. 保健食品标签上必须要标注不适宜人群吗?
针对普通食品,非必须标识不适宜人群。
1.针对新资源食品(现在叫新食品原料)需根据其批准公告要求标注不适宜人群,针对部分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需要标注不适宜人群。
2.特别提醒,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征集意见稿)第六十四条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外。
3.食品标签不得标注定量食用、每日规定食用量以及适宜人群或者不适宜人群。虽然是征集意见稿,还没有正式发布,但依据该条款至少能看到立法趋势。
4.没有要求一定要标,但是如果添加了一些要求要标出不适宜人群的添加剂,就一定要标出来,如玛咖粉,新资源食品目录中,就要求标出每日的量和不适宜人群。
5.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4. 2022年药食同源目录有松针吗?
1 目前尚无确切消息,无法确定2022年药食同源目录是否包含松针。2 药食同源目录是针对食品和药品的管理目录,需要根据各类食品和药品的安全性、功效等多方面考虑,因此具体的目录内容需要经过多次筛选和审批。目前尚无公开的消息表明松针是否被包括在内。3 松针在一些传统医学疗法中有应用,但需要注意使用和饮食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同时,药食同源目录的内容也可能随时更新调整,在使用和购买食品和药品时需要仔细阅读标签和说明以确保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5. 怎么查询全部食健备字号的保健品?
1、“国食健字”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具体方法如下:打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官方网站,点击网站右边的“基础数据查询”栏中的“保健食品”,在弹开的页面中点击“保健食品”,然后输入产品的相关信息即可查询(最好输入产品的名称)。
2、“卫食健字”到卫生部网站查询,具体方法如下:打开卫生部官方网站,点击网站右边的“数据查询”栏中的“健康相关产品查询”,在弹开的页面中点击“保健食品批准公告目录”,然后根据产品的批准年限选择查询即可。
3、也可采用简单的方法,直接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网站查询。具体方法是在该页最下面的“国家已批准保健食品库查询”栏中输入产品名称、生产单位、批准文号或某个时间段等其中的任何一项,点“提交”即可查询。
6.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于2016年7月1日后,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不再开展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样品封样工作;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发布后,受理保健食品备案申请。
7. 定型包装食品的标签应标明应有什么?
内容如下: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七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四节特殊食品 第七十四条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第七十六条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第七十七条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该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第七十八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第八十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八十二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八十三条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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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不包括,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查询官网?
您可以通过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的官方网站来查询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
官方网站:http://www.nmpa.gov.cn/
具体的查询步骤如下:
1. 在国家药监局的官网上找到相应的入口或者导航栏。
2. 点击进入保健食品相关的查询页面。
3. 在查询页面中,根据需要,可以使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搜索:
a. 输入所需查询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进行精确查询。
b. 输入保健食品的名称或者生产企业的名称进行模糊查询。
4. 点击搜索按钮进行查询。
5. 结果页面会显示相关的保健食品信息,包括批准文号、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等。
请注意,查询的结果可能会受到国家药监局网站的更新情况和数据库的维护情况的影响,建议您确保使用最新的查询工具和信息来源。
2. 如何查询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一、药品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
二、目前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有两种类型:
1、“卫食健字”到卫生部网站查询,具体方法如下:打开卫生部官方网站,点击网站右边的“数据查询”栏中的“健康相关产品查询”,在弹开的页面中点击“保健食品批准公告目录”,然后根据产品的批准年限选择查询即可。
2、“国食健字”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具体方法如下:打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官方网站,点击网站右边的“基础数据查询”栏中的“保健食品”,在弹开的页面中点击“保健食品”,然后输入产品的相关信息即可查询(最好输入产品的名称)。
3. 保健食品标签上必须要标注不适宜人群吗?
针对普通食品,非必须标识不适宜人群。
1.针对新资源食品(现在叫新食品原料)需根据其批准公告要求标注不适宜人群,针对部分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需要标注不适宜人群。
2.特别提醒,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征集意见稿)第六十四条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外。
3.食品标签不得标注定量食用、每日规定食用量以及适宜人群或者不适宜人群。虽然是征集意见稿,还没有正式发布,但依据该条款至少能看到立法趋势。
4.没有要求一定要标,但是如果添加了一些要求要标出不适宜人群的添加剂,就一定要标出来,如玛咖粉,新资源食品目录中,就要求标出每日的量和不适宜人群。
5.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4. 2022年药食同源目录有松针吗?
1 目前尚无确切消息,无法确定2022年药食同源目录是否包含松针。2 药食同源目录是针对食品和药品的管理目录,需要根据各类食品和药品的安全性、功效等多方面考虑,因此具体的目录内容需要经过多次筛选和审批。目前尚无公开的消息表明松针是否被包括在内。3 松针在一些传统医学疗法中有应用,但需要注意使用和饮食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同时,药食同源目录的内容也可能随时更新调整,在使用和购买食品和药品时需要仔细阅读标签和说明以确保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5. 怎么查询全部食健备字号的保健品?
1、“国食健字”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具体方法如下:打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官方网站,点击网站右边的“基础数据查询”栏中的“保健食品”,在弹开的页面中点击“保健食品”,然后输入产品的相关信息即可查询(最好输入产品的名称)。
2、“卫食健字”到卫生部网站查询,具体方法如下:打开卫生部官方网站,点击网站右边的“数据查询”栏中的“健康相关产品查询”,在弹开的页面中点击“保健食品批准公告目录”,然后根据产品的批准年限选择查询即可。
3、也可采用简单的方法,直接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网站查询。具体方法是在该页最下面的“国家已批准保健食品库查询”栏中输入产品名称、生产单位、批准文号或某个时间段等其中的任何一项,点“提交”即可查询。
6.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于2016年7月1日后,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不再开展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样品封样工作;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发布后,受理保健食品备案申请。
7. 定型包装食品的标签应标明应有什么?
内容如下: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七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四节特殊食品 第七十四条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第七十六条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第七十七条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该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第七十八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第八十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八十二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八十三条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以上!
本站涵盖的内容、图片、视频等数据系网络收集,部分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邮箱:ynstorm@foxmail.com 谢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