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企业退休职工2014养老金调整方案(2024年中人退休金会全部补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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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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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企业退休职工2014养老金调整方案,2024年中人退休金会全部补齐吗?
2024年中人退休金会全部补齐吗?
我认为,到2024年9月30日之前,也就是在十年过渡期结束之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最终的全额养老金,一定会兑现到位并补齐差额养老金的。也就是说,按老人办法计算的“预发养老金”,退出历史舞台是自然而然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平稳过渡这个既定的目标任务,是水到渠成的,是能夠如期顺利完成的。
很显然,从2014年10月1日并轨改革开始,原企业中人过渡办法的调整与改造工作,就因势利导提上了议事日程。经过一段时间的边改革边实践,各地新的退休中人过渡办法相继敲定施行,也就是通过重新核定退休中人的全额养老金,用以替代老人办法的“预发养老金”,这是并轨改革不断深化的重要标志,是退休中人全额养老金核定到位,与兑现补差能夠成为必然与可能之所在。
总之,到2024年9月底前,也就是在十年过渡期结束收官之前,实现并兑现补差退休中人养老金的历史任务,也就是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待遇水平合理衔接的任务要求,一是会通过退休中人最终全额养老金的补齐差额而胜利完成,也就是顺利跨越并轨改革后的十年过渡期,让新的中人过渡办法独树一帜独当一面,是完全可以修成正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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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1年南京工伤伤残津贴调整?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2014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1)2014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2)2014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3)2014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调整,一级每月增加386元,二级每月增加365元,三级每月增加344元,四级每月增加323元。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783元/月的补足到2783元/月,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628元/月的补足到2628元/月,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474元/月的补足到2474元/月,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319元/月的补足到2319元/月。
伤残等级为五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原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增加伤残津贴。
(二)护理费
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577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061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546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71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29元。
三、相关要求
(一)调整和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61841元执行。
(二)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三)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统一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3. 江苏过渡金从哪一年开始补发?
江苏过渡性的养老金是从2014年10月起开始计算的,是针对部分在个人账户实行之前参与了养老保险的人员,是给予他们的一种补偿制度。享受过渡性养老金的人群主要包括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参保人。
江苏省过渡性养老金是1995年江苏省和参保人员所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乘以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指数,乘以1995年底前的缴费年限乘以12%,加上1996年以后的利息,以上之和,除以120。
4. 江苏长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一般,该公司位于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经济开发区前进西路西前北侧1-8号,经营范围包括生物技术开发及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饮料研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企业管理服务;白酒、酒精、调味酒、谷朊粉、淀粉销售;食品生产(按《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定范围);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消毒剂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目前经营正常。
5. 江苏省退休人员工资调整中对高级政工师的规定?
从2014年开始,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再有养老金增加政策;在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时,也不再列为单独的增发对象。 为何不再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单独增发养老金,以下供参考。为何不再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单独增发养老金,以下供参考。 北京市从2014年开始,高级职称人员不再“多发”养老金 今年本市企退人员养老金调整取消高级职称人员倾斜政策 今年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已于2月底发布,一些退休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时发现了一个细节问题——以往的调整方案当中都有一项是向高级职称人员倾斜,怎么今年这一项倾斜政策被取消了? 调整 高级职称养老金倾斜今年取消 记者了解到,本市自2001年开始,基本养老金调整已连续十多年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倾斜。比如2013年的养老金调整,在按缴费年限和绝对额普遍调整的基础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高级政工师及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 而今年对于各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国家有关部门提出了一项要求,提出各地调整时应重点向低收入群体和高龄群体加以倾斜,并进行相对力度较大的调整。同时,国家有关部门取消了各地必须向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再进行单独的政策倾斜。 在今年北京市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当中,没有单独针对高级职称人员设定倾斜政策,只是规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后不低于全市养老金的平均水平。即按照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和按绝对额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基本养老金低于调整后全市养老金平均水平3050元/月的,补足到平均水平。 解读 数年调整退休待遇已大幅提升 对于这一政策调整,相关负责人表示,过去国家在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专门要求向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单独进行政策倾斜,主要是为了解决一些历史遗留问题。考虑到应该专门为这些退休早,具有高级职称,且为国家、社会做出贡献较多人员单独提高一定的养老待遇。同时过去由于体制等问题,具有高级职称人员的养老待遇却相差不少。例如有些老大学生,参加工作和退休时间都相差无几,也都具有高级职称,但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其待遇和从企业退休者还有一定差异。 近年来,情况有所变化。养老金调整政策已经连续数年向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进行倾斜,而这些人员同时还能享受到其他普调和面向高龄人群等调整政策,这些退休较早、当初待遇相对较低的高级职称人员,现阶段退休待遇已经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升。另一方面,近年来在企业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都进入了企业中高层岗位,或者成为企业领导层成员,甚至拿着几十万乃至更高的年薪。同时,其缴费水平也都相对较高,一些人在按缴费基数上限缴费,退休后待遇自然不低。 目前人社部已经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列入顶层设计,本市也将统筹考虑完善养老金的调整政策。
6. 江苏过渡金从哪一年开始补发?
2014年
江苏过渡性的养老金是从2014年10月起开始计算的,是针对部分在个人账户实行之前参与了养老保险的人员,是给予他们的一种补偿制度。
7. 17年后退休的中人养老金为什么按14年10月之前标准发放?
我是2014年10月退休,也是“中人”的一员。具体怎样计费,何时补发,我也和所有“中人”一样盼望着。关于国家养老金政策的改革,愿意和大家一起学习。(以下内容源自元宝山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微信公众号)
一、改革背景
上世纪80年代以前,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退休制度分别按不同政策法规执行,由单位负担退休费用,待遇确定和调整机制大体一致。90年代以后,全国逐步建立了统筹互济的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均衡了企业之间的退休费用负担,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后来扩大到各类所有制企业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改革总体仍维持单位退休制度,工作人员退休费是按退休前工资总额根据工作年限折算比例分档计算,这是形成“双轨制”的历史原因。
“双轨制”矛盾主要在于: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甚至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二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保险关系相互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三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退休费(养老金)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同类人员之间的待遇差距拉大,产生不平衡。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改革范围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二、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0%(现为16%),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四、缴费基数的确定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公务员为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技术工人为技术等级工资与岗位工资之和,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上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含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
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五、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
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从“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见下表)”可以看出:同样年龄退休的,计发月数相同,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而同样个人账户积累的,退休越晚,计发月数越少,即除数越小,因而待遇水平越高。改变了以前原来按工作年限分档计发退休费方法,改为主要按照本人历年缴费多少、缴费期长短来计算养老金标准,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变动可以精细计算到每年、甚至每个月,充分体现个人全部职业生涯所作贡献。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改革前后待遇的衔接原则为“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老人”是指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原待遇维持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新人”是指改革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中人”是指改革前(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采取“逐步过渡”的政策,他们在改革前没有实行个人缴费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设定一定期限的过渡期(一般为10年,即2014年10月1日一2024年12月31日),在过渡期内实行养老待遇的新老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基本保证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
“老人”和“新人”退休待遇很明确,“老人”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原退休费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中纳入统筹的待遇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其他待遇仍由原渠道发放。同时,“老人”不再像以往一样随在职人员涨工资而涨退休费,而是改为执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改革后的“新人”,养老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而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即养老待遇=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职业年金。
我们最关心的是“中人”的退休待遇是怎么构成的?“中人”的待遇就是在“新人”待遇构成基础上增加了过渡性养老金。即:养老待遇=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职业年金。
具体来讲就是,按新办法算出来的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为保证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的平稳过渡,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假设按老办法计算为4000元,按新办法计算为3800元,则按4000元计发。若按老办法计算为3800元,按新办法计算为4000元,在2015年退休的,则按3820元计发(3800+200*10%);在2016年退休的,则按3840元计发(3800元+200*20%);以此类推,在第十年退休的按4000元(3800元+200*100%)计发。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六、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以及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条件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以及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条件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奖励办法及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根据平衡衔接原则确定。
2014年10月1日到2024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距今还有三年多的时间,我们所有的“中人”,都是国家养老金政策改革的亲历者和见证者。希望大家老有所养,都有一个美好的晚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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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企业退休职工2014养老金调整方案,2024年中人退休金会全部补齐吗?
2024年中人退休金会全部补齐吗?
我认为,到2024年9月30日之前,也就是在十年过渡期结束之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最终的全额养老金,一定会兑现到位并补齐差额养老金的。也就是说,按老人办法计算的“预发养老金”,退出历史舞台是自然而然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平稳过渡这个既定的目标任务,是水到渠成的,是能夠如期顺利完成的。
很显然,从2014年10月1日并轨改革开始,原企业中人过渡办法的调整与改造工作,就因势利导提上了议事日程。经过一段时间的边改革边实践,各地新的退休中人过渡办法相继敲定施行,也就是通过重新核定退休中人的全额养老金,用以替代老人办法的“预发养老金”,这是并轨改革不断深化的重要标志,是退休中人全额养老金核定到位,与兑现补差能夠成为必然与可能之所在。
总之,到2024年9月底前,也就是在十年过渡期结束收官之前,实现并兑现补差退休中人养老金的历史任务,也就是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待遇水平合理衔接的任务要求,一是会通过退休中人最终全额养老金的补齐差额而胜利完成,也就是顺利跨越并轨改革后的十年过渡期,让新的中人过渡办法独树一帜独当一面,是完全可以修成正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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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1年南京工伤伤残津贴调整?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2014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1)2014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2)2014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3)2014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调整,一级每月增加386元,二级每月增加365元,三级每月增加344元,四级每月增加323元。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783元/月的补足到2783元/月,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628元/月的补足到2628元/月,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474元/月的补足到2474元/月,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319元/月的补足到2319元/月。
伤残等级为五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原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增加伤残津贴。
(二)护理费
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577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061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546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71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29元。
三、相关要求
(一)调整和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61841元执行。
(二)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三)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统一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3. 江苏过渡金从哪一年开始补发?
江苏过渡性的养老金是从2014年10月起开始计算的,是针对部分在个人账户实行之前参与了养老保险的人员,是给予他们的一种补偿制度。享受过渡性养老金的人群主要包括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参保人。
江苏省过渡性养老金是1995年江苏省和参保人员所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乘以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指数,乘以1995年底前的缴费年限乘以12%,加上1996年以后的利息,以上之和,除以120。
4. 江苏长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一般,该公司位于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经济开发区前进西路西前北侧1-8号,经营范围包括生物技术开发及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饮料研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企业管理服务;白酒、酒精、调味酒、谷朊粉、淀粉销售;食品生产(按《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定范围);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消毒剂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目前经营正常。
5. 江苏省退休人员工资调整中对高级政工师的规定?
从2014年开始,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再有养老金增加政策;在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时,也不再列为单独的增发对象。 为何不再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单独增发养老金,以下供参考。为何不再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单独增发养老金,以下供参考。 北京市从2014年开始,高级职称人员不再“多发”养老金 今年本市企退人员养老金调整取消高级职称人员倾斜政策 今年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已于2月底发布,一些退休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时发现了一个细节问题——以往的调整方案当中都有一项是向高级职称人员倾斜,怎么今年这一项倾斜政策被取消了? 调整 高级职称养老金倾斜今年取消 记者了解到,本市自2001年开始,基本养老金调整已连续十多年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倾斜。比如2013年的养老金调整,在按缴费年限和绝对额普遍调整的基础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高级政工师及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 而今年对于各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国家有关部门提出了一项要求,提出各地调整时应重点向低收入群体和高龄群体加以倾斜,并进行相对力度较大的调整。同时,国家有关部门取消了各地必须向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再进行单独的政策倾斜。 在今年北京市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当中,没有单独针对高级职称人员设定倾斜政策,只是规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后不低于全市养老金的平均水平。即按照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和按绝对额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基本养老金低于调整后全市养老金平均水平3050元/月的,补足到平均水平。 解读 数年调整退休待遇已大幅提升 对于这一政策调整,相关负责人表示,过去国家在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专门要求向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单独进行政策倾斜,主要是为了解决一些历史遗留问题。考虑到应该专门为这些退休早,具有高级职称,且为国家、社会做出贡献较多人员单独提高一定的养老待遇。同时过去由于体制等问题,具有高级职称人员的养老待遇却相差不少。例如有些老大学生,参加工作和退休时间都相差无几,也都具有高级职称,但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其待遇和从企业退休者还有一定差异。 近年来,情况有所变化。养老金调整政策已经连续数年向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进行倾斜,而这些人员同时还能享受到其他普调和面向高龄人群等调整政策,这些退休较早、当初待遇相对较低的高级职称人员,现阶段退休待遇已经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升。另一方面,近年来在企业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都进入了企业中高层岗位,或者成为企业领导层成员,甚至拿着几十万乃至更高的年薪。同时,其缴费水平也都相对较高,一些人在按缴费基数上限缴费,退休后待遇自然不低。 目前人社部已经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列入顶层设计,本市也将统筹考虑完善养老金的调整政策。
6. 江苏过渡金从哪一年开始补发?
2014年
江苏过渡性的养老金是从2014年10月起开始计算的,是针对部分在个人账户实行之前参与了养老保险的人员,是给予他们的一种补偿制度。
7. 17年后退休的中人养老金为什么按14年10月之前标准发放?
我是2014年10月退休,也是“中人”的一员。具体怎样计费,何时补发,我也和所有“中人”一样盼望着。关于国家养老金政策的改革,愿意和大家一起学习。(以下内容源自元宝山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微信公众号)
一、改革背景
上世纪80年代以前,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退休制度分别按不同政策法规执行,由单位负担退休费用,待遇确定和调整机制大体一致。90年代以后,全国逐步建立了统筹互济的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均衡了企业之间的退休费用负担,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后来扩大到各类所有制企业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改革总体仍维持单位退休制度,工作人员退休费是按退休前工资总额根据工作年限折算比例分档计算,这是形成“双轨制”的历史原因。
“双轨制”矛盾主要在于: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甚至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二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保险关系相互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三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退休费(养老金)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同类人员之间的待遇差距拉大,产生不平衡。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改革范围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二、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0%(现为16%),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四、缴费基数的确定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公务员为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技术工人为技术等级工资与岗位工资之和,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上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含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
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五、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
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从“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见下表)”可以看出:同样年龄退休的,计发月数相同,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而同样个人账户积累的,退休越晚,计发月数越少,即除数越小,因而待遇水平越高。改变了以前原来按工作年限分档计发退休费方法,改为主要按照本人历年缴费多少、缴费期长短来计算养老金标准,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变动可以精细计算到每年、甚至每个月,充分体现个人全部职业生涯所作贡献。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改革前后待遇的衔接原则为“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老人”是指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原待遇维持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新人”是指改革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中人”是指改革前(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采取“逐步过渡”的政策,他们在改革前没有实行个人缴费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设定一定期限的过渡期(一般为10年,即2014年10月1日一2024年12月31日),在过渡期内实行养老待遇的新老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基本保证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
“老人”和“新人”退休待遇很明确,“老人”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原退休费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中纳入统筹的待遇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其他待遇仍由原渠道发放。同时,“老人”不再像以往一样随在职人员涨工资而涨退休费,而是改为执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改革后的“新人”,养老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而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即养老待遇=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职业年金。
我们最关心的是“中人”的退休待遇是怎么构成的?“中人”的待遇就是在“新人”待遇构成基础上增加了过渡性养老金。即:养老待遇=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职业年金。
具体来讲就是,按新办法算出来的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为保证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的平稳过渡,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假设按老办法计算为4000元,按新办法计算为3800元,则按4000元计发。若按老办法计算为3800元,按新办法计算为4000元,在2015年退休的,则按3820元计发(3800+200*10%);在2016年退休的,则按3840元计发(3800元+200*20%);以此类推,在第十年退休的按4000元(3800元+200*100%)计发。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六、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以及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条件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以及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条件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奖励办法及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根据平衡衔接原则确定。
2014年10月1日到2024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距今还有三年多的时间,我们所有的“中人”,都是国家养老金政策改革的亲历者和见证者。希望大家老有所养,都有一个美好的晚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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